
鴨司令:我吃過的商標官司
來源:金華新聞 發布時間:2016-11-21 02:17:00 瀏覽:5028
我叫黃炳泉,浦江縣黃宅鎮上市村人,今年70歲,浙江鴨司令禽蛋廠法定代表人。今天,我要講的故事是“難忘的‘鴨司令’商標官司”。這是我有生以來唯一一場官司,這場官司經過四個回合,歷時12年之久,最后以我勝訴而畫上句號。
一
這個故事,要從我養鴨、辦廠的經歷說起。我19歲開始與鴨子打交道。農業集體化時期,養鴨是為維持一家人的生計,但要受到“割資本主義尾巴”的約束。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分田到戶,農業經營權自主,我抓住機遇,放開手腳養鴨,數量從幾百只逐年增加到數千只乃至萬余只。我改傳統的放養為圈養,建立棚養基地,每年為浦江縣食品公司提供15至20噸鮮蛋。我還辦起了孵坊,為本縣和全國各地養鴨戶提供苗鴨、青年鴨數以百萬只,教他們養鴨技術,我也成為全縣農村屈指可數的萬元戶。
我勤勞致富的事在社會上傳開后,1982年,時任金華地委書記董朝才帶領金華地區13個縣黨委、政府領導和食品公司負責人,專程到我的基地來考察,推廣我基地圈養鴨子的經驗,鼓勵農民以我為榜樣,勤勞致富,科技致富。董朝才書記當著大家的面稱我為“鴨司令”。從此“鴨司令”成了人們對我的別稱。
1980年后,我被推選為浦江縣養禽協會理事長,先后被評為全國農村科技致富能手、浙江省科技致富標兵,1987年當選浙江省農業勞動模范。
隨著養鴨業的發展,賣蛋難成了當時養鴨戶的一塊心病。為了解決這個難題,我對市場蛋品產供情況作了一番調查,作出從事鴨蛋深加工的決定。1983年,我創辦浦江彩蛋廠,收購鮮蛋,加工皮蛋、咸蛋上市,產品使用“鴨司令”商標轉讓。后來又擴大規模,建成浦江縣禽蛋廠,后更名為浦江縣鴨司令禽蛋廠,成功實行養鴨—產蛋—加工—銷售“一條龍”經營,成為浦江縣首家農業龍頭企業。基地生產的鮮鴨蛋,企業加工的無鉛皮蛋、真空咸鴨蛋、精制蛋黃等蛋制品都使用“鴨司令”商標。產品除了在本省銷售,還銷往福建、湖南、江西、安徽和上海等地。無鉛皮蛋、咸鴨蛋等產品榮獲省農博會金獎、優質獎,金華市名牌產品。企業先后被評為浙江省農產品行業十佳優秀企業,浙江省重質量、守承諾、創名牌活動三滿意單位。2010年企業更名為浙江鴨司令禽蛋廠。
二
企業升格了,我對產品商標意識也增強了。2003年4月,經浦江縣、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引薦,企業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下簡稱國家商標局)注冊“鴨司令”商標,以適應企業發展需要,同年5月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受理通知。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我們申報的“鴨司令”商標,被外省一家蛋業公司(后稱A公司)搶先十幾天申報了。
這消息猶如晴天霹靂,自己用了23年的“鴨司令”頭銜突然被別人拿走了,我無法接受這個事實。在商標異議存續期內,我們企業第一次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并申請復議。2004年7月,申請復議被國家商標局駁回。從此我走上了漫長的“鴨司令”商標官司之路,反反復復經歷了四個回合。
第一個回合,2004年8月,我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第二次提請復議,并附相關書證、物證。國家商標局仍以申報先后為依據,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商標異字第09408號裁定書,準予A公司注冊“鴨司令ASL”商標。
“鴨司令”商標,我企業已使用在先,這既是企業的產品商標,也是當地老百姓和廣大消費者對我的稱呼。為了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利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我第三次向國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并提供了包括經浦江縣政府、縣人大辦、縣政協、縣總工會以及金華市工商局、浦江縣工商局等13個部門和單位聯名簽字、蓋章,企業長期使用的“鴨司令”商標、訂貨供貨票據等書證物證,這場官司進入第二個回合。
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再次復議認為,原裁定不當,依據新的國家商標法第31條規定,明確指出A公司有“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并以39678號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認定浦江鴨司令禽蛋廠注冊“鴨司令”商標。
本以為官司就此打贏了,可是A公司不服異議裁定,以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我企業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官司進入第三回合。
北京市第一中院開庭審理并經審議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限于被異議商標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31條之規定,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法庭認定“國家商標評審委員今第39678號裁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A公司不服北京第一中院行政判決,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官司進入關鍵的第四個回合。北京市高院經立案調查、庭審復議等程序,于2012年3月19日下達行政終審判決書,判定維持原判,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勝訴。也就是說浙江鴨司令禽蛋廠獲得“鴨司令”同類產品注冊權。
三
此后,A公司再次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議請求。2012年10月8日,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請求,審核通過我企業注冊“鴨司令”商標。
2013年3月6日,商標局發出初審公告。公告期內,A公司又提出異議。國家商標局于2015年6月又一次裁定駁回異議,核準浙江鴨司令禽蛋廠注冊“鴨司令”商標。然后,A公司竟無視國家法律,繼續將注有“鴨司令ASL”商標的蛋制品分別向經銷商供貨。經我企業舉報,A公司兩次受到依法查處。
我一生中僅此一場的商標官司,卻自2004年8月至2015年6月,長達11年之久。
浦江縣政府和相關部門聯名簽署意見、蓋章認同,支持我的“鴨司令”商標保衛戰。國家工商總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異議的最終復議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這場商標官司的事實和認定,并作出公正合法的初審和終審判決。
這場官司之所以經四輪拉鋸式的較量,終以我企業贏得“鴨司令”商標注冊,我的切身體會是: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是保護公民利益不受侵犯的;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是公正的,這場官司以事實說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打贏官司前提是當事人必須有事實依據,執法部門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今天,我把有生以來僅此一場且最終取勝的官司,講給大家聽聽,是極其生動和富有說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