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集體商標的主體資格范圍和條件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1-21 09:19:00 瀏覽:4652
依據商標法規定,集體商標是指以社會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集體商標是指由工商業團體、協會或其他集體組織的成員所使用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用以表明商品的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屬于同一組織。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還規定,集體商標注冊申請的主體資格應是符合《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的依法登記的,且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且必須制定所申請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文章標簽: 集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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