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公布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07 04:23:00 瀏覽:3569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公布
為了加強商標印制管理,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日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改了《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并以第15號令予以公布。
商標印制作為商標使用所必經的環節,也是假冒商標和商標侵權行為發生的源頭,加強對商標印制的管理,提高商標印制企業的法律意識,可以有效地打擊假冒注冊商標活動,減少商標侵權行為的發生。正因為此,商標印制工作作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直受到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高度重視,并為其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自1983年《商標法》實施以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總結商標印制管理的實踐經驗,已先后發布過四個有關商標印制的管理規定,這些規定對于提高商標印制企業守法自覺性,規范商標印制行為,減少商標侵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001年國務院發布了《印刷業管理條例》,將商標標識的印刷納入其調整范圍,進一步加大了商標印刷行為的管理力度。2002年和2003年,國務院又分別取消了商標印制管理人員資格核準和商標印制單位資格審批。為了做好與《印刷業管理條例》的銜接工作,也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措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1996年實施的《商標印制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
這次對《商標印制管理辦法》修改,主要做了以下調整:刪除了有關行政審批的規定,對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以及商標印制單位資格的取得的規定予以刪除;增加了與《印刷業管理條例》相銜接的內容,對擅自設立商標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商標印刷經營的行為轉適用《印刷業管理條例》進行處罰;增加了執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內容。如果商標印制單位不執行本規章的規定,就在客觀上為侵權人提供了便利條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保留了有關監管的內容。按照國務院有關行政審批取消后加強后續監管的要求,保留了對商標印制單位印制行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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