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注冊商標使用管理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07 11:07:00 瀏覽:3806

我國商標法采用商標申請自愿的原則,但在使用未注冊商標時不得違反《商標法》中禁用條款的規定。
一、未注冊商標不得使用《商標法》第十條所規定的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二、使用未注冊商標不得冒充注冊商標
冒充注冊商標是指商標使用人在未經商標主管機關予以核準注冊的商標上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標注○注、○R注冊標記的行為。 冒充注冊商標行為,除了表現為在未注冊也未申請注冊的商標上使用“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外,還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雖已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但在未核準之前就加注了“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
(二)商標注冊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范圍使用注冊商標并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標明注冊標記的;
(三)注冊商標因未辦理商標續展注冊手續而被注銷后,或注冊商標因違法使用而被撤銷后。仍繼續使用并加注“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的。
三、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是我國《商標法》一個特點。對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要求必須保證商品質量,對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商品同樣也要求必須保證商品質量。
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上述原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