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澳地區服務提供者如何在內地開展商標代理業務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09 08:31:00 瀏覽:3912

一、審批登記程序
(一)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從事商標代理業務,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
(二)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取得審批機構的批準證書后,應當向企業設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每月一次將依照規定登記的商標代理組織的有關信息報送商標局,報送的內容包括: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二、應提交的文件
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辦理登記手續提交的文件中應包括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附件5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附件5關于“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身份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規定
(一)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標代理組織的其他事項,按照外資登記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辦理。
(二)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商標代理組織從事商標代理事宜,按照商標代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辦理。
文章標簽: 商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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