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注冊物業公司的條件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12 02:39:00 瀏覽:3070
物業公司是專門從事地上永久性建筑物、為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提供良好生活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想要辦理物業公司,需要什么注冊的條件呢?注冊物業公司有什么流程?小編把整理好的2016年注冊物業公司的條件給大家,歡迎閱讀!
注冊公司流程及材料
一、公司的注冊條件
1、要有公司的名稱,也就是公司名字如:XX+市/+科技/咨詢+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這是標準公司名稱全稱。
公司注冊名稱的三種組成形式:
(1)xx市+字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2)字號+xx市+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3)字號+行業特點+xx市+組織形式。
2、要有公司股東身份證(復印件也可以);
3、要清楚公司主要業務,也就是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各股東出資比例;
4、要有公司的注冊地址,即租賃合同(需要房管局登記備案過的);
5、若非正式的辦公地址,要辦理臨時場地證,工商會讓人上門檢查消防:裝滅火器和應急燈(7個工作日);
二、注冊公司的詳細流程
1、公司名稱核準,想好不下5個名字作為備用,因為各大行業的中小企業數量很多,只要事重復就無法通過。想好公司名字下一步去工商局拿一份表格《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填完給所有股東進行簽名確認,再由工商局人員經過系統審查有無重復的名字,如果沒有,則工商局會給一份《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3個工作日);
2、銀行開設臨時賬戶,帶齊法人、股東身份證原件、《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股東章、法人章去各大銀行以公司名義開一個臨時賬戶,股東可以將股本投入其中,且由于認繳制所以無需再找事務所驗資了;
3、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三證合一)工商局取一套新公司設立登記的文件及表格,按要求填寫和股東法人簽字,《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場地租賃合同、所有股東身份證原件遞交給工商局的注冊科,審查完沒有問題會發放一份受理文件。(7個工作日后領取)
4、刻章 ,一般刻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發票章(連備案3個工作日)
5、臨時戶轉基本戶 ,帶齊全部辦理完畢的證件,營業執照正副本(三證合一),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公章,法人章,財務章。到開戶行辦理基本戶(5個工作日領取)
到此公司的注冊基本已經完成,全部證件有營業執照正副本(三證合一),銀行開戶許可證、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等。
三、公司注冊的材料
1、《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由董事會簽署;
3、由發起人親自簽署的或由會議的主持人與出席會議的董事親自簽字的股東大會或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募集設立的提交)相當于股東會決議(設立);
4、全體發起人簽署或者全體董事簽字的公司章程;
5、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6、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8、住所使用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是依法確認開發企業取得項目開發經營權的法律憑證,也是開發企業申辦開發項目有關手續(如五證)的必備證件。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開發商可以對外預售房屋的許可證,按法律規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銷售房屋。
預售許可證的期限與該項目的建設期是相對應的,整個項目建成以后,房子也就由期房變成了現房,此時就無需再按期房的有關規定銷售及簽合同了。
房地產開發的操作步驟
第一部分,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準備工作
在報行政機關審批之前,房地產開發公司應辦理好土地出讓手續,委托有資質的勘察設計院對待建項目進行研究并制作報告書,應附有詳細的規劃設計參數和效果圖,并落實足夠的開發資金。
第二部分,行政審批部分
根據我國當前法律、法規、規章,房地產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程序一般共分六個階段:1)選址定點;2)規劃總圖審查及確定規劃設計條件;3)初步設計及施工圖審查;4)規劃報建圖審查;5)施工報建;6)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一、選址定點階段。此階段一般辦理以下事項:
1、計委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進行項目立項。
2、國土資源局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供應方式的審查。
3、建委辦理投資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4、環保局辦理生產性項目環保意見書(表)。
5、文化局、地震局、園林局、水利局對建設工程相關專業內容和范圍進行審查。
6、規劃部門辦理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規劃總圖審查及確定規劃設計條件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人防辦進行人防工程建設布局審查。
2、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預審。
3、公安消防支隊、公安交警支隊、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環保局、園林局、文化局對建設工程相關專業內容和范圍進行審查。
4、規劃部門對規劃總圖進行評審,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規劃部門確定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條件。
三、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查,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規劃部門對初步設計的規劃要求進行審查。
2、公安消防支隊對初步設計的消防設計進行審查。
3、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初步設計的交通條件進行審查。
4、人防辦對初步設計的人防設計進行審查。
5、國土資源局進行用地預審。
6、市政部門、環保局、衛生局、地震局等相關部門對初步設計的相關專業內容進行審查。
7、建委制發初步設計批復,并對落實初步設計批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審查。
8、建委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政策性審查,根據業主單位意見,核發技術性審查委托通知單。
9、建委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發出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發放《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四、規劃報建圖審查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公安消防支隊進行消防設計審查。
2、人防辦進行人防設施審查。
3、建委、市政部門、園林局、環保局、衛生局按職責劃分對相關專業內容和范圍進行審查。
4、規劃部門對變更部分的規劃設計補充核準規劃設計條件,在建設單位繳納有關規費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五、施工報建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建設單位辦理施工報建登記。
2、建設方對工程進行發包,確定施工隊伍。招標類工程通過招標確定施工隊伍,非招標類工程直接發包。
3、建委組織職能部門對工程開工條件進行審查,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六、商品房預售許可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1、以下證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 工交付日期。
2、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竣工交付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后的物業管理等內容,并應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
七、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機構)對建設單位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備案審查。
2、財政部門對建設項目應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進行核實驗收。
3、規劃部門、市政部門、水利局、環保局、文化局、衛生局、公安消防支隊、園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參加驗收的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對相關專業內容和范圍進行驗收。規劃部門根據上述部門和本部門驗收情況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4、建委綜合各部門驗收、審查意見,對符合審核標準和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不符合標準或要求的,作退件處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 房地產項目權屬初始登記階段
1、由房管局核準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大產權證)登記。
2、開發商應提交材料:
(1)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
(3)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施工許可證;
(7)房屋竣工驗收資料
(8)房屋測繪成果;
(9)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幾個階段,需增加或減少的相關事項及時限,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會有不同的差異。各個程序的辦理時間,絕大部分都少于15天,一般在7天內。所需要的費用,由于相當部分屬于地方收費,所以就不再明細列表,更何況相對于房地產開發所獲得的利潤,行政審批費用可以忽略不計。
房產企業對所售商品房承擔什么責任
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哪些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于《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2、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哪些行為之一的將被罰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2)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3)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5)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6)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7)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8)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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