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著名商標跟蹤管理辦法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12 02:58:00 瀏覽: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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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5-3-21
執行日期:2005-3-21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自治區企業對著名商標的使用,加強對內蒙古著名商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政府令[2004]第136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經內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的內蒙古著名商標都應依照本辦法進行跟蹤管理。
第三條 各盟市、旗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指導著名商標企業依法使用和管理商標,并加強對著名商標的監督管理和打假維權工作。著名商標企業所在盟市、旗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年至少要對著名商標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依本辦法規定作出處理。
第四條 擁有內蒙古著名商標的企業,應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規定,規范使用商標及其包裝、裝潢,加強企業內部商標管理。“內蒙古自治區著名商標”、“內蒙古著名商標”字樣的使用必須完整,維護內蒙古著名商標信譽。
第五條 擁有內蒙古著名商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對其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暫緩延續確認:
(一)違反《內蒙古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二)內蒙古著名商標所指的產品質量出現問題,被自治區或盟市有關部門通報一次或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并經核實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有涉及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發生被工商部門查處,情節較輕的。
(四)違反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被執法機關處罰,情節較輕的。
(五)經營發生嚴重虧損,面臨被兼并、轉產、破產的。
(六)知名度、競爭力明顯低于同種商品其他企業的商標。
(七)發生其它有損于內蒙古著名商標聲譽的行為的。
第六條 各盟市、旗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內蒙古著名商標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的,要及時查明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書面報告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七條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將以書面送達著名商標所有人;并抄送所在地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暫緩延續確認或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作出撤銷自治區著名商標的,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八條 有《內蒙古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辦法》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被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銷的內蒙古著名商標,該商標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內蒙古著名商標。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章標簽: 著名商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