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未注冊 使用六年后成被告仍敗訴注冊商標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19 09:22:00 瀏覽:4734
南都訊 記者邵銘 通訊員凌蔚 商標被他人注冊后,先使用者并非一定可繼續在原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商標。近日,佛山中院的一個判例再次向社會敲響了商標保衛戰的警鐘。
去年3月,個體工廠廠長阿玲突然接到法院的電話。她被李女士告了,理由是阿玲使用了李女士的注冊商標,侵犯了李女士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訴狀里,李女士要求阿玲立即停止使用自己注冊商標的行為,銷毀已經生產的帶有自己注冊商標的產品和生產模具,今后也不許再生產、銷售帶有自己注冊商標的侵權產品,并公開道歉、賠償22萬元的經濟損失。
為了證明自己沒有惡意,阿玲拿出一本2007年出版的《廣州鋒鏑廣告(木工)》,翻出多年前她在上面做的一期廣告,證明早在六年前自己就已經開始使用現在的這個商標了。
近日,佛山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確認了原告李女士是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注冊商標中的圖形具有較高的顯著性,被告使用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考慮到被告主觀上不存在侵權的故意,生產的產品本身也不構成侵權,結合雙方當事人均無法證明侵權造成的損失或獲利,且原告注冊時間較短,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商標,并向李女士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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