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專利權許可用匯審核憑證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21 10:05:00 瀏覽:3448
發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文號:匯發[2002]34號
發布日期:2002-3-27
執行日期:2002-3-27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最近,為切實保護專利權,規范交易行為,促進專利實施,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因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已經修改,為加強對專利權許可用匯的管理,根據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及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經研究,對原《關于加強對引進無形資產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98]匯管函字第092號)中第一項第一款專利權許可用匯的審核憑證調整如下:
原規定的審核憑證:
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2、國家專利局頒發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回執》;
3、國家專利局頒發的《專利廣告證明》;
4、外經貿部及其分支機構頒發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注冊生效證書》。
現調整為:
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2、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
3、《技術進口許可證》或《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
4、《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
同時,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令》(第十八號)、《關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請各分局將此文及時轉發給所轄分支局,外匯指定銀行轉發所屬分支行。
附件:1、《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令》(第18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
2、《關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知發管[2002]9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20號)
文章標簽: 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