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注冊應該要具有什么條件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30 04:12:00 瀏覽:4311
商標注冊是獲得商標權的主要途徑,注冊時,各國商標主管機關將依據本國商標法和國際公約、協定規定的條件審查注冊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這些法定條件是一個商標獲準注冊的必備條件,稱為商標注冊條件。那么商標注冊應該要具有什么條件?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8條、第9條的規定,注冊商標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商標應當是由法定的構成要素組成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2)注冊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這樣才能發揮商標區別商品來源和服務提供者的作用。
(3)注冊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侵犯他人已經在先取得的著作權、企業名稱權、專利權等權利。
可注冊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除了可標明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性來源,還有其他種類的商標。集體商標為某協會所擁有,該協會的成員用集體商標來標明其符合一定的質量標準和該協會所確定的其他要求。這些協會中有代表性的有,會計師協會、工程師協會或建筑師協會。證明商標是用來證明達到某些規定的標準的商標,但不限于僅由任何成員使用。任何人只要交驗有關產品達到若干規定的標準的證明,即可取得證明商標。例如,用于干酪的英國商標“斯第爾頓”即是一種證明商標。
不可注冊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
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以下幾種情況在多數國家被認為不具備顯著特征:
(1)商標采用了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名稱或圖形。如以“乳牛”作為奶粉商標圖案,因乳牛為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圖形,商標不具備顯著特征,不能獲準注冊。
(2)商標采用了地理名稱。根據國際慣例,許多國家和地區禁止使用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因為地理名稱不能區別不同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3)商標僅由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點的文字、圖形組成。如“羊絨”毛絨、“金質”鋼筆等。采用這類商標,將使商品與其他同類商品混同。
(4)商標由單純阿拉伯數字組成。以阿拉伯數字作為商標;將使其不易識別,使用在某些商品上還會引起誤認,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標易與尺碼混淆。大多數國家規定數字商標不準注冊,如廣州生產的“555”牌電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亞等國申請注冊未能得到核準。
對商標的顯著特征的審查,各國掌握的尺度不盡相同。
日本商標法同中國商標法對顯著特征規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標必須使用所指定的一種或幾種顏色。
法國商標法的規定較寬松,一切可用以識別產品、物品或服務的標記如姓氏、別名、地名、標簽、標徽、烙印,印花、戳記、插畫邊紋、圖畫、浮雕、字母、數字、銘文等都可以作為工業、商業或服務業的商標。
英國和美國實行商標注冊兩部制,在A部(主簿)注冊的商標較B部(副簿)注冊的商標要求嚴一些。英國商標法規定,凡申請注冊為A部的商標,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公司、字號、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以獨特的形狀表現的;
(2) 申請人自己的或者企業前人的簽字式樣;
(3) 一個或幾個獨創的文字;
(4) 一個或幾個對商品特性或品質無直接聯系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稱或姓氏;
(5) 其他顯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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