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眾人物姓名禁作商標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7-01-13 06:30:00 瀏覽:3101
(原標題:公眾人物姓名禁作商標)
本報訊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1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規定明確,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劉子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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