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眾人物姓名不得作為商標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7-01-16 07:08:00 瀏覽:3672
原標題:公眾人物姓名不得作為商標
據新華社北京1月11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1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這份司法解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不能注冊為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對此明確,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其他不良影響”。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也屬于“其他不良影響”。
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對于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等,但整體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標志,如果該標志作為商標注冊可能導致損害國家尊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屬于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司法解釋規定,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該司法解釋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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