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商標爭論誰與爭鋒
來源:經濟參考報 發布時間:2015-03-17 08:42:00 瀏覽:2287
2011年1月,騰訊正式推出名為微信的產品。但在2010年11月,創博亞太(山東)科技有限公司已經在第9、38及42類商品(服務)上對通訊設備計算機、通訊服務和計算機軟件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微信”商標。 ●對創博亞太申請注冊“微信”商標的行為,騰訊公司并沒有依法定程序提出異議,倒是一個作為個人的第三人以“不公平”為由提出了異議。商標評審委員會則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由,裁定不予核準注冊。 ●問題是,在“微信”商標申請的這個案子里,“不公平”和“維護公共利益”的理由能不能站得住?商標注冊的基本原則“在先申請原則”真的可以拋棄嗎?騰訊公司既不及時申請“微信”商標,也不參與爭議,究竟為何? 3月11日,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關于“微信”商標的判決引發社會對這場爭議的關注。 2010年11月12日,創博亞太(山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博亞太)在第9、38及42類商品(服務)上對通訊設備計算機、通訊服務和計算機軟件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微信”商標。2011年7月26日,商標局對注冊申請進行了初步裁定,2011年11月21日,該案第三人張新河對“微信”商標申請提出異議。2013年2月26日,商標局認為“微信”是騰訊推出的一款手機聊天軟件,創博亞太在第38類通訊服務上申請注冊“微信”商標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并導致不良的社會影響,裁定不予核準注冊。創博亞太不服上述裁定,于3月14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商評委最終認定“微信”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一款第(八)項禁止的情形,裁定不予核準注冊。創博亞太不服商評委裁定,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2015年3月11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第8840949號“微信”商標異議復審案,并當庭宣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商評字〔2014〕第67139號關于第8840949號“微信”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創博亞太不服此判決,當庭表示上訴。 2011年1月21日,騰訊正式推出名為微信產品。根據騰訊最新發布的數據,微信的用戶已經突破11億,月活躍用戶超過 4.68億,早已成為一種重要的通訊工具和重要社交渠道,第38類即通訊服務類別的“微信”商標對于騰訊來講,價值巨大。但是本案的一個最為有趣的地方在于,對“微信”商標的異議并非是騰訊提起。 “微信”商標異議 由一位“江湖俠客”提起 盡管“微信”商標對于騰訊來說至關重要,但是,對創博亞太的商標申請提起異議的卻是第三人張新河。騰訊還未出手為“微信”商標而戰,一個“江湖俠客”卻出現了。從公開的資料來看,我們只知道張新河是一個個人,張新河以“微信”商標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負面消極影響為由提起異議,此時間距離2011年1月21日騰訊推出微信平臺過去了10個月,根據騰訊披露的數據,此時微信的用戶達到了5,000萬人。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為異議期,在此期間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申請商標侵犯自身權益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如果申請商標有違反公共利益的情況,任何人也都有權提出異議。這使得“江湖俠客”們有了大展拳腳的空間,兩個真正的利益相關主體還未出手,他們已經沖鋒在前。 庭審各方的立場與理由 創博亞太:在先申請原則 創博亞太認為,其在2010年商標注冊前后已經研發了創博自己的微信系統,并和山東聯通合作。創博亞太重要的理由在于,其申請“微信”商標的時間早于騰訊推出微信,根據《商標法》的“申請在先原則”,理應成功注冊該“微信”商標。并且,“微信”商標本身也不存在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因此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作出的裁定,請求核準“微信”商標注冊。 商評委:維護公共利益 商評委在庭審中強調,其裁定駁回創博亞太的商標核準申請,并非是因為騰訊公司是大公司。創博亞太雖然2010年已經研發微信軟件,但是并沒有證據證明已經推廣應用,而騰訊公司當時的用戶已經達到4億多,已經構成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如果核準創博亞太的注冊“微信”商標,會給4億用戶帶來不便,并且兩家公司的“微信”用戶容易產生混淆,綜合考慮相關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才做出裁定。 江湖俠客:公平原則 “江湖俠客”張新河作為第三人參加了庭審。張新河除了重申商評委關于“公眾利益”的理由,更是從公平角度出發,提出“微信”商標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有廣泛、深遠的影響,商業價值無法估量,但這個商業價值并不是創博亞太創造的,創博亞太只不過是提出了商標申請,將“微信”商標授予創博亞太不符合“付出與收獲對等”的公平原則。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當庭進行了判決,判決認為,在先申請原則是商標注冊的一般原則,但商標注冊核準與否還應當考慮公共利益,當商標申請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作出合理的利益平衡,同時還要尊重市場客觀實際。本案中,雖然創博亞太商標申請在先,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已經持續、大量投入商業使用,并形成一定數量的消費群體。而“微信”作為騰訊的即時通訊服務應用程序,在2013年7月就已擁有4億用戶,且有多地政府機關、銀行、學校推出微信公共服務,廣大用戶已經將“微信”與騰訊公司的上述服務密切聯系起來。如果核準訴爭商標注冊,將會給廣大微信用戶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不便甚至損失,即對公共利益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因此,本案爭議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在先申請原則:商標注冊的基本原則 商標的主要作用是用來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如果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商標主管機關只能受理一項申請。各國選擇商標受理的原則有三個,在先申請原則,在先使用原則和混合原則。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由此可見我國使用的是混合原則,并且是以在先申請原則為主。 本案中,各方對創博亞太的在先申請沒有異議。利害關系方騰訊是否有優先權等權利可以對抗創博亞太的在先申請,騰訊并沒有提起異議或參與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創博亞太根據在先申請原則要求核準商標注冊不無道理。 “江湖俠客”張新河、商評委認為創博亞太在異議被提起時沒有使用商標。但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只有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才可以以使用等理由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因此,相關利益方沒有提起異議的情況下,創博亞太是否實際使用商標與是否核準商標之間沒有關系。 核準創博亞太“微信”商標是否導致不公平 本案中的“江湖俠客”張新河提出了一個異議理由,認為“微信”商標商業價值巨大,但這個價值并不是創博亞太創造的,如果只是創博亞太提出了商標申請,就將“微信”商標授予創博亞太,不符合公平原則。 商標是為了區別商品和服務的一個標識,主要功能是辨識作用,大量的商標在申請時還不具有經濟價值,但是已經具有了辨識作用。為了保護這種功能,商標法確立了在先申請原則,而不是根據經濟價值確定商標授予誰。否則,王老吉的商標是不是不應當核準給廣藥,因為廣藥申請這枚商標時,王老吉經濟價值遠不如被加多寶經營之后多。如果依據經濟價值來確定商標的歸屬,商標的歸屬實際上是無法確定的,世界是變化的,誰又能保證哪一個企業未來發展得更好呢? 創博亞太的“微信”商標申請是否損害公眾利益 本案中,張新河、商評委認為騰訊微信用戶數量巨大,核準創博亞太“微信”商標,容易讓公眾產生混淆,損害了公眾利益,構成了《商標法》第十條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文章標簽: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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