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禁止使用的標志
來源:www.6zhiboba.com 發布時間:2015-03-24 05:15:00 瀏覽:2003
商標禁止使用的標志是什么?跟商標工商局頒布的商標法就對此有了明確的規范。商標是用以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但不是所有的可視性標志都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的規定,“本公約成員國的國旗、國徽、表明實施國家管制和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及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標志等均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各國商標法都有關于商標禁用標志的規定。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地方性注冊商標的價錢都是差不多。關鍵是不能不能做好,價格便宜證書下不來也是白搭,選擇一家專業點、有點規模點的。想便宜可以自己去北京,或者找北京那邊的公司。 北京尚標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專注解決商標注冊、商標轉讓、品牌授權、專利申請、商標案件、品牌運營等問題,致力于打造商標交易一品牌,商標轉讓量十二年全國遙遙領先;是目前商標交易直屬公司最多的商標交易平臺;曾榮獲知識產權代理行業十大領先品牌,商標代理行業客戶信賴選擇品牌,百度搜索營銷十年十杰較好合作企業,企業購買商標入駐天貓選擇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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