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讓商標不能逆來順受 轉讓商標早了解
來源:尚標采編 發布時間:2016-01-20 03:11:00 瀏覽:1611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對商標轉讓事項有明文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然而在具體操作中,商標轉讓所牽扯的事項可比法律規定的要多得多,小尚單從受讓方角度來分析一下商標轉讓中的注冊事項。
1、商標是否合法有效?
按照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獲得注冊公告之日起。期滿可續展,逾期未續展視為放棄。同時在商標有效期內還可能面臨著“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成為通用名稱被宣告無效”“商標注冊事項不準確”等情況。所以,在商標轉讓前作為受讓的一方一定要擦亮眼,看所轉讓的商標是否是有效的注冊商標。查詢商標是否有效,可以直接登陸商標局官網進行查詢,也可以委托專業商標代理機構給您提供更周密更迅速的查詢服務。2、簽訂轉讓協議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應當遵循《合同法》的規定,對轉讓過程中存在的經濟行為如轉讓費用、是否轉讓經驗權等問題進行事先約定。同時,由于商標局辦理商標轉讓需要3到5個月,且轉讓注冊商標核準需公告之后,受讓方才享有商標專用權。因此從簽訂轉讓協議到最終完成商標專用權的轉移,這期間的商標權利歸屬問題,雙方也應在協議里提前約定好。
3、近似商標不可遺漏
《商標法》所規定的商標轉讓中,同一注冊人的近似商標應當一并轉讓。這一法律的硬性規定是為了防止市場混亂給消費者帶來不便,受讓方應明確知悉。某些商家為了保護某一商標,一并注冊了很多與其近似的商標,在商標轉讓時會大大提高轉讓費,也會增加轉讓手續的復雜程度。
4、不得自行轉讓商標
商標轉讓必須由雙方一同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且在辦理過程中主要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須經商標局核準,否則雙方都將面臨被出發的風險,甚至有可能注銷商標。同時,上文中出現的受讓方所面臨的風險,經由商標局辦理的過程中都能逐一化解,無效商標、有隱患商標、注冊事項有問題的商標都逃不過商標局的火眼金睛,這一做法看似嚴苛又繁瑣,實則是減少了受讓方承擔的風險。
5、商標品質是否有硬傷?
一般來說已經通過注冊的商標基本上不會出現違反《商標法》的情況,商標自身大多不會出現容易混淆或者有不良影響的問題。但隨著時代的發展變化,商品(或服務)種類迭代更新,流行語言的變化,一些商標將成為通用名稱如“海淘”,一些原本正常使用的詞語衍生出新的不良含義如“天上人間”,對于這類品質存在潛在隱患的商標受讓方一定要仔細辨別。商標局在辦理商標轉讓的過程中,也會對被轉讓的商標進行審查,如若發現有不良影響的可能當即注銷該商標。
文章標簽: 轉讓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