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撤三如何放“大招”
來源:尚標采編 發布時間:2016-03-15 03:04:00 瀏覽:3106
眾所周知,格力、美的這兩大空調廠商是一對“老冤家”,幾乎每年都要到法院“開戰”,狹路相逢棋逢對手,今年的高手過招這對宿敵戰出了新高度,居然在法庭上玩起來“撕名牌”的游戲。明星撕名牌我們看的多了,那企業撕名牌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還得從“五谷豐登”這一商標說起,美的公司于2009年開始設計并使用“五谷豐登”標識,而格力公司于2010年申請注冊“五谷豐登”商標,并于2014月21日年獲得授權。三年之后的2014年4月25日,美的公司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格力公司注冊的“五谷豐登”商標。2014年10月22日,國家商標局決定予以受理。
上文中,美的公司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格力公司注冊的“五谷豐登”商標,這便是企業“撕名牌”。專業名詞叫做“撤三”即《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已經被別人注冊了但是自己又非常想使用,這種情況下“商標撤三”不失為錦囊妙計之一。商標被提“撤三”成功后,原商標持有人將失去對該商標的專有權,無法繼續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
那么關于“撤三”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
誰可以“撤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當然也包括競爭對手。
什么情況下可以“撤三”?
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何為“正當理由”,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的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屬于“有正當理由”,不予撤銷該商標。如因藥品上市審批等原因導致某藥品注冊商標連續三年沒有使用,則屬于“有正當理由”,不會因為“撤三”條款而被撤銷。
怎樣對別人的商標進行“撤三”?
《商標法》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向商標局提出“撤三”申請,但實際情況中,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及個人在提出商標“撤三”申請時應向商標局說明該商標的有關情況,提交“撤三”申請后等待商標局的受理通知即可。
被別人“撤三”怎么辦?
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局受理“撤三”申請之后便會向商標持有人下發《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通知書》,商標持有人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未在期限內提供證據材料或證據材料無效的,商標局將會撤銷該注冊商標。
什么是反擊“撤三”的有效使用證據?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商標“使用”的定義,即“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因此,能表征上述標準商標使用行為的證據都算有效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商標所有人提供的使用證據應當在提出撤銷商標申請日期之日起向前推三年,商標所有人提供的使用證據應當在這段時間之內。很多提供的使用證據中并沒有顯示時間,這是無效的。
其次,提供的使用證據中要顯示相關商標圖樣和使用主體的名稱。如果商標圖樣及使用人沒有顯示,很難說明是該商標相關的使用證據。
商標使用證據更好是多樣的,例如:商品、包裝、發票、交易憑證等等,多種證據能夠相互佐證,形成有力的證據鏈,才能被采納。
文章標簽: 商標撤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