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尚標:最新中美知識產權共識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7-08-21 20:24:00 瀏覽:3098
2015年12月24日,商務部網站發布《第26屆中美商貿聯委會聯合成果清單》,其中40次提及知識產權,提及特別301、專利、版權、著作權、商標、商業秘密、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植物新品種等內容,詳情如下:
以下內容,節選自《第26屆中美商貿聯委會聯合成果清單》:
競爭:
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據《反壟斷法》開展執法,不受其他機構干預。
中方澄清,反壟斷執法過程中獲得的商業秘密將按照《反壟斷法》有關要求予以保護,不應泄露給其他機構或第三方,除非當事人放棄保密要求或法律有相關規定。
考慮到知識產權許可的促進競爭效應,中方重視保持反壟斷領域知識產權相關規定的連貫性。中方澄清,任何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指南將適用于三家反壟斷執法機構。
中方澄清,在制定反壟斷領域知識產權指南的過程中,將依據法律和政策征求包括社會公眾在內的有關方面的意見。
“特別301”報告:
美方重申其承諾,將在“特別301”報告中客觀、公正、善意地評價外國政府,包括中國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方面付出的努力。美方歡迎中方旨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改革和行動,并承諾將在2016年“特別301”報告中強調中國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方面采取的積極行動。
標準與知識產權:
中美雙方確認標準在促進創新、提高效率以及保護公眾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有益作用。雙方均認為,標準化需要在各利益相關方之間實現適當的利益平衡。
中美雙方承諾,除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措施另有規定外,自愿性標準中的專利許可承諾應自愿做出,政府機構不參與相關許可承諾協商。
美方確認,中國企業可無歧視地、依有關標準制定組織的規則和程序,參與美國自愿性標準制定。中方歡迎在華美資企業無歧視地參與中國推薦性國家標準和團體標準制定。
為加深相互理解和互信,中美雙方同意繼續就“標準與知識產權”議題項下有關問題進行對話。
商業秘密:
中美雙方承諾,將提供強有力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以促進創新和鼓勵公平競爭。中方澄清其正在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計劃發布典型或指導性法院案例;計劃澄清有關臨時禁令、證據保全和損害賠償的規則。美方確認一份盜用商業秘密構成聯邦民事訴訟案由的立法草案建議已提交至相關委員會。雙方確認,對包括商業秘密在內的知識產權進行相關調查會以謹慎嚴謹方式進行。中美雙方同意,共同分享在調查和法庭程序中防止商業秘密泄露方面的經驗和實踐,并明確企業根據各自法律可以采取的保護商業秘密防止被竊取的做法。
惡名市場:
美方重申其承諾,將根據情況在惡名市場名單中客觀、公正、善意地評價和認可外國實體,包括中國實體,在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方面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績。美方計劃在2016年采取舉措增加程序的透明度,將利益相關方提交異議的期限延長一倍。美方將繼續就此事項與中方進行討論。
地理標志:
中美雙方將繼續就地理標志開展對話。雙方重申2014年中美商貿聯委會有關地理標志的承諾的重要性,并確認該承諾適用于所有地理標志,包括根據國際協議保護的地理標志。中方將,并預計在2016年底前,發布為第三方撤銷已被認可的地理標志提供機會的程序文件草案,并征求公眾意見。
知識產權有效和平衡保護:
考慮到TRIPS的原則和目標,中美雙方將繼續在相關政策上進行溝通和交流,如幫助保護創新者免遭惡意訴訟,以便為創新創造積極條件。
體育賽事的轉播:
中美雙方同意根據各自法律法規保護包括體育賽事的轉播在內的直播賽事的圖像或聲音和圖像的原始記錄,打擊未經授權使用的行為,包括未經授權在計算機網絡上轉播此類廣播的行為。中美雙方同意,在中美商貿聯委會知識產權工作組和其他適當的雙邊論壇上討論體育賽事轉播的版權保護并就該問題進一步合作。
知識產權合作:
中美雙方確認知識產權保護在中美雙邊經貿關系中的關鍵作用。中美雙方認可合作的益處,認識到合作已是雙邊知識產權交流的根本基礎,承諾進一步加強在重要領域的深入合作,包括:
進一步加強中美商貿聯委會知識產權工作組作為雙邊知識產權問題牽頭協調機制的作用;
繼續高度重視中美知識產權合作框架協議的工作,包括在2016年開展司法交流和在中國進行一個培訓項目,并在完成和回顧現有項目承諾后及根據預算情況,考慮在框架協議項下舉行其他項目。
為2016年第一季度商務部牽頭舉辦的技術許可聯合研討會提供支持。
將根據具體情況組織其他項目。認可雙方(特別是美方)在知識產權培訓和技術交流方面,與眾多部門和私人機構開展了廣泛項目。
強化打擊媒體盒子和未授權內容提供者的執法:
注意到新技術對版權保護帶來的挑戰,中美雙方將繼續討論并分享各自打擊利用多媒體盒子在線傳播未授權視聽內容的經驗和實踐。中方澄清將依照其法律法規加強對此類媒體盒子和未授權內容提供商的執法。
加強在打擊網絡盜版方面的合作:
為應對發生在美國的影響中國權利人的涉嫌網絡盜版刑事案件,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JLG)知識產權刑事執法工作組在美國駐北京大使館的聯絡點將接收中方行政機構移交的此類案件。
網絡執法:
為了應對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對民事、行政和刑事執法帶來的挑戰,作為中美商貿聯委會知識產權工作組的部分內容,中美雙方將加強雙方知識產權政策和執法政府官員、知識產權權利人、企業代表、在線銷售平臺運營商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互動和交流。這種互動將通過分享各自實踐、討論各國制度中可能的改進、促進兩國的信息交流和培訓、增強跨境執法合作等方式,涵蓋現有和預期的知識產權網絡保護和執法的挑戰。這一舉措旨在加強企業、權利人和政府之間在民事、行政和刑事網絡知識產權執法方面的現有法律和合作機制。如必要,將通過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JLG)知識產權刑事執法工作組或國內執法官員向執法機構移交適當的刑事問題。
深化和加強中美知識產權刑事執法合作:
在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知識產權刑事執法工作組工作機制下,中美雙方應繼續在跨國知識產權調查方面開展合作。雙方應明確共同合作的重點案件,就此類案件保持定期溝通和信息共享,并探索在有共同利益的領域進行技術交流的機會。
植物新品種保護:
中美雙方同意就植物新品種保護,以雙邊會議和其他方式進行交流。
通過中美雙邊合作加強知識產權在企業中的利用和保護:
鑒于雙邊貿易和投資的持續增長,中美雙方同意就彼此境內知識產權保護和利用方面的實證數據的研究加強合作和溝通,同意在該領域采取具體行動或開展項目,以協助中美雙方進行鼓勵創新的政策制定,幫助中美雙方的創新者、創造者以及企業家更好地理解如何在彼此國家內創造、保護以及利用知識產權。
著作權立法:
中美雙方將繼續就各自著作權法的發展進行交流。中方澄清,其著作權法正在修改過程中,在適當且可行情況下,將會考慮在法律中納入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關于互聯網中介責任的司法解釋中實用的原則和解釋指南。
關于知識產權立法的交流:
認識到近期通過中美知識產權工作組、中美知識產權合作框架協議項目和其他場合開展知識產權立法交流的成就和經驗,以及認識到中美雙方希望進一步了解此領域的新發展,中美雙方同意就知識產權和創新領域的立法發展與相關立法機構交換意見,包括正在進行的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業秘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科技成果法等改革。
商標惡意搶注:
鑒于應對商標惡意搶注的重要性,雙方同意繼續重視商標惡意搶注問題,通過已建立的渠道加強溝通和交流。
知識產權案例檢索數據庫:
美方歡迎中方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用于檢索知識產權相關法院判決的數據庫。為了增加對彼此法律制度的理解,中美雙方同意就各自包含知識產權案件的數據庫開展對話并分享經驗。
(注:本文節選自《第26屆中美商貿聯委會聯合成果清單》,來源:商務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