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雪峰土雞及圖商標駁回原因
來源:中國商標網 發布時間:2018-06-28 06:50:00 瀏覽:2514
申請人:深圳市正林山水生態農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2527717號“雪峰土雞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1952764號“大雪峰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0979號“雪峰”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3599056號“雪峰四季屋SEASONS HOUS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3466872號“雪峰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4556202號“雪峰”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3137829號“雪峰”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1730666號“雪峰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322775號“雪峰XUEFE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不構成近似商標,共存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引證商標一權利狀態有待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蔬菜湯料;蛋;牛奶制品”等商品上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經宣傳使用已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可獲準注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宣傳光盤資料。
經審理查明:截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處于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審理中,為在先有效商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包含顯著識別文字“土雞”,整體使用在除“肉;肉罐頭”以外的“果肉;蔬菜湯料;食用油”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內容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不宜作為商標使用。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上存在較大區別,未構成近似標識,即使指定使用在類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肉;魚子醬;肉罐頭;果肉;蔬菜湯料;蛋;牛奶制品;食用油;豆腐;加工過的堅果”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肉;豆腐制品”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蜜桔等商品、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植脂末”等商品、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引證商標六核定使用的“加工過的花生”商品、引證商標七核定使用的“魚子醬”等商品、引證商標八核定使用的“速凍蔬菜”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均包含顯著識別漢字“雪峰”,在文字組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無關,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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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商標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