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益母草”是商標而不是通用名稱
來源:www.6zhiboba.com 發布時間:2014-03-11 01:26:00 瀏覽:3456

另外,四川妍馨公司提出“益母草”爭議商標的表現形式不具有顯著性的理由。筆者認為,“益母草”爭議商標圖樣采用“文字+中草藥樹葉形狀”的表現形式,普通消費者并不具備識別綠葉圖形是否為“中草藥樹葉”的能力,一般會將文字、圖形、弧線等相結合整體加以識別。爭議商標由“益母草”文字與綠葉圖形、橢圓圖形及線條有機組合而成,并指定了使用的顏色,整體識別感較強,具有一定的識別作用。
綜上所述,四川妍馨公司申請撤銷“益母草”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益母草”是商標而不是通用名稱。
聲明:凡本網注明"來源:尚標商標轉讓平臺"或”來源:www.6zhiboba.com”的作品,均為本站原創,侵權必究!轉載請注明“來源:尚標”并標明本網網址www.6zhiboba.com!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尚標)”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可撥打電話:400-7187-888。
分享到:
上一篇:“塔星”商標成功獲得新認定
下一篇:所謂的“洋大牌”卻是純正的國產貨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