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商標法有哪些特點?
來源:尚標 發布時間:2025-09-12 13:25:26 瀏覽:881
美國商標法有哪些特點?資料顯示,美國是世界上較早確定商標法律制度的國家之一。1870年美國第一部《商標法》誕生。1946年美國頒布《蘭哈姆法》,即美國《1946年商標法修正案》。1988年又進行修改,制定了《1988年商標法修正案》,形成了美國現行商標制度的完整框架。
一.商標權的確立采用使用原則
即在美國要想取得商標注冊,該商標必須是實際使用或準備使用的,不使用或不準備使用的商標不能在美國取得注冊,從而也不能取得商標權。商標權的確立和保護以商標注冊這一法律事實為前提,只有注冊商標才受法律保護,法律將對這種商標的復制、抄襲、偽造、仿冒行為予以追究。盡管商標權的確立和保護以商標注冊為前提,但不意味著誰先注冊誰就最終擁有商標權,如果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了某被他人首先使用的商標,該商標的首先使用人有權提出異議,并要求予以排除,取得該商標的商標權。這種異議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否則他人將獲得不可爭議的商標。商標在美國取得聯邦注冊,可以推定在全美各州的使用,并在全美受保護,而不管其是否在各州注冊或使用。如果商標只在使用及注冊的州受保護,則在其他州不受保護。
二.允許外國商標在美國注冊,但需以該商標在美國的使用或意圖使用和經原屬國注冊為前提
向美國提出注冊申請,必須提交說明該商標使用情況的證明和宣誓書,并提交原屬國核發的注冊證據。向美國提出的注冊申請必須與在原屬國的申請完全一致。在美國注冊的商標必須在美國實際使用,在注冊后6個月內提出使用證明,否則可能遭他人以不使用為由的異議而被撤銷注冊,或美國注冊機關直接撤銷注冊。
三.允許注冊并提供保護的商標種類
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合商標和證章商標,其形式包括平面商標、立體商標和聽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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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國際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