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省出臺《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07 04:08:00 瀏覽:3918

為深入實施品牌強省戰略,規范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支持具有品牌優勢的企業拓寬融資渠道,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近日,青海省工商局聯合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銀監會青海監管局聯合制定了《青海省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規定,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借款人必須以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專用權一并作為質押物。
《意見》規定,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額度以質押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評估價值為主要參考依據,由貸款人、借款人協商按注冊商標專用權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價值由借款人委托銀行認可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
《意見》規定,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之日起15日內,應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貸款人在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辦妥,并取得商標局出具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后,方可發放貸款。質押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以及因主債權債務轉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導致質權轉移的,出質人應及時向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變更登記、補充登記或者重新登記手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全部義務后,應及時到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注銷登記手續;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終止的同時將《商標注冊證》等相關證明資料交還借款人。
《意見》要求貸款人應對以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和青海省工商局認定的青海省著名商標的專用權質押的優先予以辦理。
《意見》要求所屬工商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和協助借款人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登記手續,并及時將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登記基本情況報省工商局備案,同時定期向當地人民銀行通報馳名商標、青海省著名商標認定情況。貸款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征詢質押商標權利狀況等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配合。
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在國外特別是歐美國家非常普遍,絕大多數國家法律都承認商標專用權具有可擔保性。2009年9月,國家工商總局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福建、浙江、安徽等省份先后出臺了《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實施指導意見》,對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進行了有益嘗試并獲得了社會的廣泛認可。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可破解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不暢等問題。啟動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將極大地激發企業運用自主商標開拓占領市場,對企業消除國際金融危機負面影響,帶動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發揮了積極效應。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