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之爭 “拍客”狀告新浪侵權敗訴詞匯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21 07:24:00 瀏覽:3700
新浪拍客是攝影、攝像愛好者分享作品的平臺,但是“拍客”二字給新浪惹來了官司。原來,早在2007年,原告李先生和韓先生就注冊擁有了“拍客”商 標。昨天,海淀法院對這起商標糾紛案件做出判決——新浪勝訴,法院認為“拍客”一詞已成為通用詞匯,商標所有權人不能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詞匯。
原告方稱,其于2007年9月、2008年7月、2008年8月分別獲得了國家商標局批準注冊的涉及不同領域的“拍客”商標專有權,包括計算機軟件、 計算機編程、電子出版物、網站等相關類別。而新浪從2012年底開始,推出“拍客”客戶端、“拍客”小助手等程序軟件,這些軟件可以在新浪網、新浪微博上 點擊下載,安裝到用戶的智能手機上,并與新浪微博直接互通。原告認為,新浪的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標專有權,要求新浪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300萬元。
新浪否認侵權。“‘拍客’經廣大網友使用,已經成為通用詞匯,原告無權壟斷該詞匯,禁止他人合理使用。”新浪律師劉銘當庭提出反對意見。劉銘解釋, “拍客”指在互聯網時代下,利用各類照相機、手機或DV攝像機等數碼設備拍攝的圖像或視頻,通過計算機編輯處理后,上傳網絡并分享、傳播影像的人群。早在 2005年就有相關“拍客”網站出現,央視、優酷網等媒體也大量使用“拍客”一詞,所以應認定“拍客”一詞已經進入公共領域。另外,新浪拍客主打的商標還 是新浪特有的標志,不會造成用戶混淆,所以新浪沒有惡意使用他人商標的主觀故意,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可了新浪的答辯意見。判決書中寫道:類似“×客”的稱呼由來已久,特別是進入互聯網時代,催生了一批“×客”的新稱呼,如“黑客”、“博客”等,“×客”的組詞方式逐漸成為網絡熱門新詞的產生方式,“拍客”一詞正是在此環境下應運而生。
法院認為,也許原告在注冊“拍客”一詞時,該詞匯有一定的顯著性,但是該詞匯并非原告獨創,而是網民智慧的結晶,由于網民普遍使用該詞匯,導致該詞匯 商標顯著性明顯減弱,可以認定“拍客”已經成為通用詞匯,他人在通用范圍內使用“拍客”詞匯,而不是作為商標使用,不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就不應認定為侵犯 商標權。
小標說法
網絡熱詞會沖擊商標的顯著性
一個注冊商標竟然“敗給”了詞匯使用量?這是該案的獨特之處。
在互聯網時代,網絡熱門詞匯屢見不鮮,而且傳播極快、極廣,那么這些詞匯是否會改寫注冊商標的壟斷“特權”呢?
“當一個詞匯被大量使用,成為社會公認的描述性詞匯,那么就可以被認定為通用詞匯,如果以該詞匯注冊商標,那么該商標的顯著性就會受到沖擊。”代理該案件的劉銘律師這樣認為。
小標介紹,商標法要求商標具有顯著性、獨特性,并且禁止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來注冊商標,例如“木糖醇”口香糖、“雙黃蓮蓉”月餅等都是不受保護的商 標,因為“木糖醇”、“雙黃蓮蓉”都是通用詞匯,不能和其他商家的商品做以區別。因此,一個有效的商標如果使用不當或保護不力,也有可能退化為通用名稱, 從而喪失商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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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