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國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必備的書件和資料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28 07:07:00 瀏覽:3912
問:外國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必備的書件和資料答:一、商品商標、服務商標▲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一份。即,能夠證明商標申請人在所屬國合法身份的法律證明文件,如身份、國籍證明書。
外國自然人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護照,經常居所證明為居留證;港澳自然人的身份證明為護照或身份證,經常居所證明為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人士的申請證件為一年有效期以上的來往大陸通行證。同時應在申請人中文名稱之后標注身份證明編號。
外國企業則依照其所在國企業注冊登記的法律規定的企業注冊登記文件。
▲附送其他有關證明材料若干,本國商標注冊證明書,互惠協議證件,商品單,等等。附送的有關文件還應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有關這些公證、認證手續,是按等原則辦理的,如果商標申請人所屬國對于我國申請人前去該國申請商標注冊不須辦理認證、公證手續的,我國也可以不要求其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反之亦同。
▲商標代理人委托書正副本各一份。(委托書中應當載明代理內容、權限和委托人的國籍,并辦理公正、認證手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注冊申請書正副本各一份,一份商標注冊申請書只限于申請一類一件商標,并使用中文;
按照申請書的要求分別用中、外文注明:
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請、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含地區號)、傳真(含地區號)、商標種類(一般、集體、證明、立體、顏色,共有5種,根據所申請商標的特點在一般、立體、顏色中選擇其中一種)、商標說明、(申請商標所在的)類別、(申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最后須在“申請人章戳(簽字)”一欄中簽上申請人的親筆簽名,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申請同一商標的,均須同時簽名;
說明:
1、申請人名稱地址必須同時用中文及英文;
2、申請人地址(包括中英文)應當詳細填寫,順序是國家(地區)城市(鎮)街區以及門牌號碼;
3、母語為非英語國家的申請人,其申請人名稱地址除必須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外,亦可同時使用其本國文字;
4、商品名稱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譯的,要譯成中文,并附說明書,說明含義;
5、表格填不下的可另附清單。
▲凡使用英文填寫申請人名稱及地址的,應統一使用英文大寫形式。
▲商標申請人外文名稱的中文譯名的書面確認書。
▲商標圖樣(圖樣尺寸應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如果是未指定顏色的商標圖樣,需5張黑白墨稿圖樣(其中,1張黑白墨稿應粘貼在商標注冊申請書中圖樣框內,其余4張黑白墨稿另附);如果是指定顏色的商標圖樣,需所指定色著色稿圖樣5張和黑白墨稿圖樣1張(其中,1張彩色著色稿圖樣應粘貼在商標注冊申請書中的圖樣框內,其余4張著色稿和一張黑白墨稿另附)。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應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至少提供三個面能充分說明該三維立體結構的視圖),并且圖樣應全部放在申請書背面的格內。
▲用人物肖像及姓名作商標申請注冊的,必須提供由肖像、姓名權人簽署的授權書一份,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僅有肖像圖樣真實性的證明或與肖像權人相關的證明材料無效,如果是虛擬的人物肖像,應在商標說明中注明。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標申請人所屬國為《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并要求優先權的,應提交書面聲明,書面聲明中須寫明第一次提出注冊申請的日期、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名稱。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副本,副本應經該國商標主管理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副本不需認證。但商標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應當經過認證。提出要求優先權時,如上述副本和有關證明書件尚未完備,可以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3個月內提交,未提交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關書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二、集體商標
▲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一份。即,商標申請人依法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件,并在該證明文件中應當詳細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
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應當在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中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
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
▲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附送其他有關證明材料若干,如身份、國籍證明書,本國商標注冊證明書,互惠協議證件,商品單,等等。附送的有關文件還應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有關這些公證、認證手續,是按等原則辦理的,如果商標申請人所屬國對于我國申請人前去該國申請商標注冊不須辦理認證、公證手續的,我國也可以不要求其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反之亦同。
▲商標代理人委托書正副本各一份。(委托書中應當載明代理內容、權限和委托人的國籍,并辦理公正、認證手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注冊申請書正副本各一份,一份商標注冊申請書只限于申請一類一件商標,并使用中文;
按照申請書的要求分別用中、外文注明:
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請、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含地區號)、傳真(含地區號)、商標種類(一般、集體、證明、立體、顏色,共有5種,根據所申請商標的特點在一般、立體、顏色中選擇其中一種)、商標說明、(申請商標所在的)類別、(申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最后須在“申請人章戳(簽字)”一欄中簽上申請人的親筆簽名,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申請同一商標的,均須同時簽名;
說明:
1、申請人名稱地址必須同時用中文及英文;
2、申請人地址(包括中英文)應當詳細填寫,順序是國家(地區)城市(鎮)街區以及門牌號碼;
3、母語為非英語國家的申請人,其申請人名稱地址除必須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外,亦可同時使用其本國文字;
4、商品名稱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譯的,要譯成中文,并附說明書,說明含義;
5、表格填不下的可另附清單。
▲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的,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1、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2、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3、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
▲凡使用英文填寫申請人名稱及地址的,應統一使用英文大寫形式。
▲商標申請人外文名稱的中文譯名的書面確認書。
▲商標圖樣(圖樣尺寸應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未指定顏色的商標圖樣,需5張黑白墨稿圖樣(其中,1張黑白墨稿應粘貼在商標注冊申請書中圖樣框內,其余4張黑白墨稿另附);指定顏色的商標圖樣,需所指定色著色稿圖樣5張和黑白墨稿圖樣1張(其中,1張彩色著色稿圖樣應粘貼在商標注冊申請書中的圖樣框內,其余4張著色稿和一張黑白墨稿另附);
▲商標申請人出據給直接經辦人的委托書或介紹信一份(即指商標注冊申請人證明直接經辦人身份與其有關之所用);
▲直接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所申請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全文文件一份。該管理規則一般應包括以下幾點:
(1)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業務范圍(項目)等;
(2)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宗旨(意義、目的);
(3)該商標(標志)的含義;
(4)使用該商標的集體成員(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
(5)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或提供服務項目的品質或質量標準;
(6)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條件、手續、程序;
(7)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義務;
(8)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9)管理費用收取的數額和用途;
(10)注冊人的權利和義務及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標申請人所屬國為《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并要求優先權的,應提交書面聲明,書面聲明中須寫明第一次提出注冊申請的日期、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名稱。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副本,副本應經該國商標主管理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副本不需認證。但商標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應當經過認證。提出要求優先權時,如上述副本和有關證明書件尚未完備,可以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3個月內提交,未提交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關書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三、證明商標
▲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一份。即,商標申請人依法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件,并應提供有其主管理部門(或根據其所在國的實際情況和慣例)出具說明申請人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的證明文件,比如:工業或商業登記簿文件或協會登記的文件等。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附送其他有關證明材料若干,如身份、國籍證明書,本國商標注冊證明書,互惠協議證件,商品單,等等。附送的有關文件還應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有關這些公證、認證手續,是按等原則辦理的,如果商標申請人所屬國對于我國申請人前去該國申請商標注冊不須辦理認證、公證手續的,我國也可以不要求其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反之亦同。
▲商標代理人委托書正副本各一份。(委托書中應當載明代理內容、權限和委托人的國籍,并辦理公正、認證手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注冊申請書正副本各一份,一份商標注冊申請書只限于申請一類一件商標,并使用中文;
按照申請書的要求分別用中、外文注明:
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請、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含地區號)、傳真(含地區號)、商標種類(一般、集體、證明、立體、顏色,共有5種,根據所申請商標的特點在一般、立體、顏色中選擇其中一種)、商標說明、(申請商標所在的)類別、(申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最后須在“申請人章戳(簽字)”一欄中簽上申請人的親筆簽名,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申請同一商標的,均須同時簽名;
說明:
1、申請人名稱地址必須同時用中文及英文;
2、申請人地址(包括中英文)應當詳細填寫,順序是國家(地區)城市(鎮)街區以及門牌號碼;
3、母語為非英語國家的申請人,其申請人名稱地址除必須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外,亦可同時使用其本國文字;
4、商品名稱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譯的,要譯成中文,并附說明書,說明含義;
5、表格填不下的可另附清單。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1)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2)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3)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
▲凡使用英文填寫申請人名稱及地址的,應統一使用英文大寫形式。
▲商標申請人外文名稱的中文譯名的書面確認書。
▲商標圖樣(圖樣尺寸應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未指定顏色的商標圖樣,需5張黑白墨稿圖樣(其中,1張黑白墨稿應粘貼在商標注冊申請書中圖樣框內,其余4張黑白墨稿另附);指定顏色的商標圖樣,需所指定色著色稿圖樣5張和黑白墨稿圖樣1張(其中,1張彩色著色稿圖樣應粘貼在商標注冊申請書中的圖樣框內,其余4張著色稿和一張黑白墨稿另附)。
▲所申請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全文文件一份。該管理規則一般應包括以下幾點:
(1)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社團組織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業務范圍等;
(2)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意義、目的);
(3)商標(標志)含義;
(4)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特定品質和特點;
(5)使用該商標的條件、手續、程序;
(6)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7)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8)注冊人的權利和義務及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標申請人所屬國為《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并要求優先權的,應提交書面聲明,書面聲明中須寫明第一次提出注冊申請的日期、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名稱。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副本,副本應經該國商標主管理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副本不需認證。但商標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應當經過認證。提出要求優先權時,如上述副本和有關證明書件尚未完備,可以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3個月內提交,未提交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關書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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