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侵權賠償標準
來源:www.6zhiboba.com 發布時間:2014-09-19 01:51:00 瀏覽:3560
在商標被控侵權被認定為商標侵權以后,原告通常會要求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何確定賠償數額,這一直是令法官頭痛、當事人和代理人困惑,迄今也未得到很好解決的問題。 《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此予以了細化。 其中涉及商標侵權賠償的法律法條如下: 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 第十四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第十五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 第十六條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可見,在賠償數額確定時,原告有四個選擇權,即原告因被告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被告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原告將商標專用權許可他人使用獲得的許可使用費;法院酌情確定。當事人有在四種辦法中進行選擇的權利。該規定不可謂不細,看起來似乎也很容易操作。法律和司法解釋也力求使各地和各級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更能有趨于統一的標準。雖然,理論上應以查明原告的損失或者被告的獲利為主的賠償數額確定的方法,但在實踐中往往難于實現。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比如,原、被告財務制度不完善、兩本賬、市場變化、無形資產難以估算等等問題。
文章標簽: 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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