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新【商標法】亮點解讀 喜憂并存
來源:網易財經 發布時間:2015-01-26 05:16:00 瀏覽:3425
修改后的《商標法》,對于商標的使用者、持有者及準備注冊者‘都提供了更加全面及有力的保障,但仍存一些未竟之事需在日后的實踐中摸索、改善 經過第三次修訂之后,《商標法》以全新面孔亮相。5月1日起,新《商標法》正式實施。 點擊下載: 新商標法 近段時間以來,隨著申請量的急劇增長,商標侵權案件一直呈現高發態勢,加之伴隨著我國加入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需求及經濟高速發展的需求愈發迫切,舊《商標法》的內容已難以適應經濟發展現狀,《商標法》的修改勢在必行。 本次修訂后的《商標法》亮點頗多:其中,首次確認可以將聲音作為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識;而“馳名商標”字樣也將不能再被生產和經營者運用于其產品及產品包裝上,也不能被用作廣告宣傳等用途;對于惡意的商標侵權行為的賠償額度也從50萬元大幅提高到300萬元等等。 但受訪的多位專家認為,盡管新法有了大幅度改善,但細節方面仍存遺憾,尤其在相關內容的鑒定標準等方面,如聲音作為商標時如何界定侵權行為等方面,可操作性宜進一步完善。 新法亮相 新《商標法》此次正式實施,從多個方面對于商標侵權行為進行了細致的布防,并首次提出將聲音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馮曉青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表示,此舉對于企業增加申請注冊商標的渠道和形式,無疑是一個福音。他還認為,聲音商標作為一種憑借聽覺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商標,已經不同于普通商標意義上的“標記”。增加聲音商標的可注冊性,使商標注冊的范圍擴大到一個全新的領域,有利于美化生活,方便申請人選擇商標注冊形式。可以預料,隨著技術和經濟社會的發展,還會有更多的元素加入到商標注冊構成要素之中。 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張建綱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亦表示,聲音注冊商標,一方面可以保證國外聲音商標在國內受到保護;另一方面也可以促進國內企業或個人的聲音商標走出去。 “這將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企業或個人將已經使用尚未注冊的聲音標識,或者雖未使用但能夠起到明顯區分作用的標識作為商標提出申請,使權利人的利益在更大程度上獲得保護。”張建綱說。 除了聲音被允許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外,此次新法的另一個亮點是對惡意搶注行為增加了新的約束條款,新《商標法》第59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在其申請注冊前,如果他人已經針對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則他人在施加一定區別性標記的情況下可以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 馮曉青表示,這一規定無疑賦予了一定情況下的未注冊商標的先使用權,因而有利于防止他人搶注,實現注冊商標保護和未注冊商標保護的利益平衡。盡管法律給予在先使用人這種權利,企業在使用商標之初還是要盡早提起商標申請,盡早獲取商標保護,以避免不必要的商標糾紛。 企業對商標進行注冊,或多或少都會接觸到商標代理機構,而商標代理機構的水平參差不齊,修改前的《商標法》對商標代理方面的規定較為欠缺,特別是對商標代理機構、代理行業組織職業規范缺乏規定,而隨著我國商標代理機構數量日益增長、存在的問題相應也越來越多。 因此新《商標法》相應地做出了規定,第19條、第20條及第68條等規定, 明確了商標代理失范行為的處罰措施,這些措施非常有利于規范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 更加透明 新《商標法》中,很多內容的修改都使得參與其中的企業或個人以及負責審批流程的機構的作為更加透明,很多概念也得到了明確的解讀,不再令人們產生概念的混淆。 近年來,在涉及馳名商標的案件中出現了很多問題,比如將馳名商標作為企業獲得的一種榮譽,將馳名商標作為一種特殊商標來處理,對馳名商標盲目地擴大保護,馳名商標認定過程中的造假案件頻出。 而此次新法實行后,“馳名商標”這塊金字招牌將不允許再被用于商品包裝或其他商業活動等用途中。 馮曉青表示:“這一修改對消費者和生產廠家的影響將是巨大的。”對于消費者而言,將不再受到商品或者服務被標榜“馳名商標”的影響,而是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影響力做出自己的選擇,從而有利于維護消費者權益。對于生產廠家而言,則為公平競爭提供了一個更好的法律環境,避免了在馳名商標認定和宣傳方面的不正當競爭。對于國家和社會來說,則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對于商標法制度而言,則有利于正本清源,使我國的馳名商標制度恢復到本來面目,防止馳名商標制度的異化現象,這也有效地避免了有些商標注冊所有人,為了達到認定馳名商標或惡意制止競爭對手的目的,而先行制造這種“馳名商標被保護記錄”的“侵權案件”的發生。 張建綱對此表示,“馳名商標”禁用的做法其實是使馳名商標真正回歸本來面目,使企業或個人將更多精力集中在提高商品或服務質量上。此外他還表示:“限制馳名商標作為廣告宣傳,并非阻礙企業爭創馳名商標。” 張建綱認為二者并不存在矛盾,在現有市場條件下,企業爭創馳名商標,形成自有品牌,不僅有利于強化監督商品質量,獲得更高商譽,更是國內企業走向國際的一把利劍。 新法在明確了“馳名商標”這一概念后,對于商標申請的時間節點也做出了更為細化的規定,如明確商標駁回復審審理期限、商標異議審理期限、商標注冊審理期限等,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過去因為沒有規定而導致審查時間被大大延遲而從法律上得不到規制、也不利于提高審查效率等方面因素的考慮。 馮曉青認為:“新的規定對于企業和個人尤其是企業申請注冊商標來說,是一個福音。”一則對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有一個法律上的期望;二則可以督促審查機關及時進行審查,避免久拖不決。 修法遺憾 新法施行初期的空白,經常會被部分人利用,比如1993年《商標法》一次修改,增加了服務商標作為保護客體,當時有部分人利用修法初期實施上的空白非法搶注大量服務商標,造成企業利益的損失。 張建綱表示,此次聲音商標可能也會出現類似的集中搶注或申報情況。對此,企業或個人首先要對自己擁有的權利提前提出申請;其次,代理機構應該在聲音商標申請上給予企業或個人更多指導;同時商標審查機關要在聲音商標的審查上給出明確標準,并始終從嚴審查,多方面共同配合。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鄧宏光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也認為,新法實行初期,要注冊的聲音商標與已經注冊的商標之間可能存在種種沖突,沖突體現在聲音商標以聲音作為識別,傳統商標是可注冊的標記,人在接觸聲音再轉化成為自己頭腦中的信息,與眼睛看到的文字或圖像兩者之間有可能發生混淆。例如公雞打鳴的“喔喔喔”聲音,如果另外一家注冊了“喔喔喔”的文字商標,那么新《商標法》實行后,注冊聲音商標和文字商標是否構成相同、近似?這類問題肯定會帶來爭議。 鄧宏光還認為,新《商標法》第59條第3款增加的相應規定,盡管有所突破,但目前對于在“原有范圍”的界定,并沒有明確標準,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這也將是非常具有爭議性的問題。 吳漢東 法學博士,現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研究基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導,本刊顧問委員會委員,本欄目特邀主持人;兼任法學會知識產權研究會名譽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特約咨詢專家、最高人民檢察院特約咨詢專家、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2006年5月26日下午,與鄭成思教授一起應邀為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體學習講解《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和制度建設》。文章標簽: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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