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慈溪公布商標侵權三大典型案例
來源:慈溪新聞網 發布時間:2015-04-27 07:27:00 瀏覽:2465
尚標導讀:近年來,浙江慈溪市市場監管局加大了對自主品牌的司法保護力度,并嚴厲打擊了“傍名牌、搭便車”的侵權行為。在第1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了商標侵權三大典型案例,旨在通過對查處的侵權嚴重、影響惡劣商標案件的曝光,震懾制假、販假違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侵害生產者、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提示消費者增強防范意識和保護意識。
生產銷售“名優”火花塞名不副實
去年10月,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依法檢查了橫河鎮孫某的火花塞生產經營場所,現場查扣涉嫌侵犯名優商標“BOSCH”“DENSO”“NGK”“TOYOTA”品牌的火花塞的成品、半成品及包裝。經查,孫某的行為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共計違法經營額24065元。
加工經營侵權網絡跳線遭查處
2014年12月,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北京某公司的投訴,在觀海衛鎮查獲劉某未辦理經營執照同時未經“AMP”、“安普”、“SYSTIMAX”等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加工的網絡跳線上標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字樣的商品千余件。經查,王某的行為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和標志,共計違法經營額9760元,無非法所得。
名表名品標志專用權被侵犯
2013年5月,市公安局執法人員查獲金某在滸山街道的經營場所涉嫌非法銷售“LV”、“GUCCL”、“Cartier”、“LONGINES”、“OMEGA”、“PatedPhilippe”等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市公安局慈公函[2014]62號函,于去年8月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金某于2013年3月,購進一批明知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手表,同年10月又購進一批明知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品牌手提包,經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共計經營額15360元。
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金某銷售侵犯“LV”、“GUCCL”、“Cartier”、“LONGINES”、“OMEGA”、“PatedPhilippe”等商標專用權手提包、手表行為,構成《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鑒于當事人未曾發生過相同的違法行為,當事人行為構成《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根據《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列》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并銷毀商標侵權商品并處罰款18000元。
文章標簽: 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