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辦理香港商標變更?
來源:百度 發布時間:2015-06-23 01:56:00 瀏覽:2479
尚標解答:
一、處在申請過程中的商標亦可以轉讓。一個正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于某些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在進行商標轉讓時如不帶商譽一起轉讓,則必須符合下列要求,商標轉讓才能生效。受讓人應在商標轉讓起6個月內或在審查官允許的期限內,向審查官請求指示,并需按審查官要求的方式和期限刊登商標轉讓公告。當某人通過商標轉讓或移轉獲得注冊商標的權利,該人即作為權利人在注冊簿上被登記。任何未按規定在注冊簿上登記的文件或契約,都不能在任何法庭作為享有商標權的證據。但法庭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新法下,如記錄申請已由雙方(即轉讓人及受讓人)簽署,處長不再要求查看轉讓文件正本。
二、變更如果商標注冊后,其使用情況發生變化,應向審查官提出變更要求。審查官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該變更。變更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是不真實的的注冊在發生商標侵權及仿冒是會削弱商標所有人對商標的保護。
三、特許香港有對注冊商標使用人進行備案登記的規定。備案所需文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就商標使用所簽署的協議;
2.注冊所有人(被許可人)出具的情況說明;
3.注冊所有人出具的法定聲明書。
如果商標注冊使用人是商標所有人全權擁有的子公司或附屬機構,申請文件可以省略。但需符合下列條件:
商標由子公司或附屬機構使用,商標所有人擁有子公司或附屬機構足夠的股本資金。以保證所有人可以指定或挑選被許可人的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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