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誠勿擾”的商標煩惱
來源:虎嗅網 發布時間:2016-01-05 01:47:00 瀏覽:1453
綜藝圈人氣爆滿的《非誠勿擾》居然在深圳中院重重跌了一跤。江蘇衛視這檔金牌節目一問世就打破了湖南芒果臺對綜藝節目的壟斷,多年來牢牢占據全國綜藝節目榜單前兩位,超高人氣也使節目成為第一個入選哈佛商學院教材的中國電視行業案例。然而人氣和成就都不能阻止深圳中院二審判決停止使用《非誠勿擾》的欄目名稱,終審則意味著孟爺爺從判決發布之日起就不能再向觀眾宣布這一期非誠勿擾開始。
故事當然很有趣。
持有“非誠勿擾”注冊商標專有權的金阿歡先生的維權之路
本案一審原告、持有第45類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所等指定項目的“非誠勿擾”注冊商標專有權的金阿歡先生,介紹自己是在《非誠勿擾》電影熱映的2009年參照電影海報的繁體字樣申請注冊“非誠勿擾”商標。2010年獲得商標注冊證書后金先生創辦了號稱中國第一家婚戀連鎖實體的非誠勿擾交友網站,然而就在金先生“迅速啟動自己的創業計劃、準備做大做強品牌時,煩惱也接踵而至”,原因正是“《非誠勿擾》電視節目的收視率持續上升”。
來自溫州永嘉的金先生并沒有提到韓束品牌為《非誠勿擾》一年就砸下的5億元人民幣冠名費,相反認為“非誠勿擾“嚴重制約了品牌的運作、招商加盟的向前發展。金先生憤然認為“不知道真實情況的人還以為他們公司在利用《非誠勿擾》的名氣進行商業活動,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拿起來了法律武器”。
不論金先生是不是在利用《非誠勿擾》的名義,金先生的維權道路并不是一帆風順。在2012年向南京市玄武區法院提起訴訟并引發一段媒體跟進后,金先生悄然撤回起訴,轉向深圳南山區法院提起訴訟。南山法院依然沒有支持原告,一審敗訴后金先生向深圳中院上訴,卻終于贏得二審翻盤的奇跡。
江蘇電視臺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
深圳中院在剛剛做出的終審判決中認為,在判定本案被上訴人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時,不能只考慮《非誠勿擾》在電視上播出的形式,更應當考慮該電視節目的內容和目的等,客觀判定兩者服務類別是否相同或者近似。《非誠勿擾》電視節目從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親、交友的服務,與上訴人第7199523號“非誠勿擾”商標注冊證上核定的服務項目“交友、婚姻介紹”相同,且被上訴人江蘇電視臺的知名度及節目的宣傳,而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權利人的注冊商標使用與被上訴人產生錯誤認識及聯系,造成反向混淆。深圳中院在這份(2015)深中法知民終字第927號判決書中撤銷南山區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改判江蘇廣播電視總臺立即停止包括使用“非誠勿擾”進行廣告推銷、報名篩選、后續服務等所有侵害金阿歡注冊商標的行為。
深圳中院的二審判決使用一連串法學術語表述出一個看似嚴密的形式邏輯。用最簡單的話來說二審判決有兩個關鍵詞,混淆和反向混淆。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和司法通說,混淆是構成商標侵權的前提,換句話說消費者不發生混淆就沒有商標侵權。反向混淆并沒有聽上去那么玄,其實就是指未經在先注冊的商標權人許可而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由于在后使用商標的品牌或市場成功使消費者誤以為商標屬于侵權人而不是商標注冊人。反向混淆和混淆的區別僅在于消費者是把被告使用的商標誤認為是原告的商標,還是把原告的注冊商標誤認為屬于被告。
商標必須注冊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指定商品和服務類別共分45個大類,一般情況下不同類別中的相同或類似商標也可以并存和獨立注冊。混淆和反向混淆有一個共同的前提,就是原告和被告的商標屬于相同或近似類別。江蘇衛視主張,《非誠勿擾》節目屬于華誼兄弟公司授權自己使用的第41類的娛樂和節目制作類別的注冊商標。
深圳中院二審判決認為從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判定,《非誠勿擾》落入一審原告第45類注冊商標指定的‘交友、婚姻介紹’,進而推翻了南山區法院“《非誠勿擾》電視節目雖然與婚戀交友有關,但終究是電視節目,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兩者不存在特定聯系,不容易造成公眾混淆,兩者屬于不同類商品(服務)”的一審判決。
但是,恰恰根據深圳中院的思路分析,終審判決的是錯誤的
既然深圳中院認為認定商標類別應當考慮該電視節目的內容和目的等,就不應該認定《非誠勿擾》節目屬于婚介服務,而應該明確的承認《非誠勿擾》的目的不是婚介,而是通過婚介形式制作節目。不論《非誠勿擾》的相親場面多么熱烈,嘉賓都不是節目的用戶。《非常勿擾》的用戶是觀眾,嘉賓僅僅是參加節目的隨機表演者,或者說是道具。不論主持人還是嘉賓,其實都是在共同表演一檔節目,在這個意義上他們和魔術師與助手并無區別。
把節目的具體內容和節目的服務類別混在一起還會產生更多奇異現象,例如以下:
《鑒寶》是不是屬于第35類拍賣或替他人推銷?
《國家地理》和是不是屬于第39類的旅行安排?
《奔跑吧兄弟》是不是屬于第41類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
《百家講堂》是不是屬于第41類教育?
《舌尖上的中國》是不是屬于第43類提供餐飲?
《養生堂》是不是屬于第44類醫療診所服務?
《今日說法》是不是屬于第45類法律服務?
《今日軍事》…屬于哪一類?
《非誠勿擾》商標到底屬于45類婚介服務、41類節目制作服務甚至是第38類電視播放服務,關鍵判斷依據是相關消費者/用戶。只有從相關消費者的習慣和認知來判斷,才能對商評類別得出正確的結論。
最高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說的很清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消費者是商標的最終用戶,中國商標法第一條也把消費者利益置于生產、經營者利益之前。如果以法官個人的意志凌駕消費者的認知,得出的判斷必然南轅北轍。以非誠勿擾商標二審判決為例,深圳中院如何能讓那些結婚數十年的大叔大媽相信自己全家每期都通過電視收看非誠勿擾時不是在看節目而是在參加婚姻介紹?
把娛樂節目和婚介服務混在一起就像是咖啡兌啤酒一樣的奇異混搭,這種混搭的結果對一個歷經觀眾考驗的優秀節目來說是災難,對于商標法的適用來說是悲劇。我們可能以為自己是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卻忽視了對搶注的縱容,無原則的把權利擴大到不應有的邊界。
太陽照常升起,哪怕你把太陽注冊成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