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豆撈”商標惹爭議
來源:尚標采編 發布時間:2016-03-30 08:03:00 瀏覽:3419
okok “澳門豆撈”商標惹爭議不滿被傍奮起維權
“澳門豆撈”創建于1988年10月,歷經20余年的發展,目前已發展成為一間綜合性企業。據了解,澳門豆撈集團目前已在全國設立了直營店、加盟店數百家,遍及全國24個省市,并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越南設立了海外分店。
然而,隨著“澳門豆撈”的市場占有率及品牌知名度的擴大和提交,各種搭便車、傍名牌的侵權行為也隨之而來,全國各地涌現出各種含有“澳門豆撈”標識的餐飲品牌,“山寨”與“李鬼”層出不窮。
據澳門豆撈集團董事長汪堯松介紹,2015年他在一次出差途中,偶然發現高速公路旁有“澳門豆撈”品牌的廣告推廣牌。汪堯松經調查后發現,上述廣告發布方是吉林省琿春市一家名為“時尚澳門豆撈城”(下稱琿春澳門豆撈城)的火鍋店,“此家‘澳門豆撈’無論菜品、服務等方面均與正宗‘澳門豆撈’存在較大差距。‘澳門豆撈’是我們持有的合法注冊商標,我們一定會維權到底。”
汪堯松表示,針對琿春澳門豆撈城擅用“澳門豆撈”標識的行為,澳門豆撈集團以商標侵權為由將琿春澳門豆撈城訴至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延邊中院)。
澳門豆撈集團訴稱,其在2012年7月取得了“澳門豆撈”注冊商標專用權。琿春澳門豆撈城在其經營的餐廳招牌及高速公路廣告牌等商業推廣中使用了“澳門豆撈”標識,使得相關公眾誤以為琿春澳門豆撈城為澳門豆撈集團連鎖經營的分店,其行為侵犯了澳門豆撈集團享有的“澳門豆撈”注冊商標專用權,而且對澳門豆撈集團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及不良影響。據此,澳門豆撈集團請求法院判令琿春澳門豆撈城停止侵犯其“澳門豆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
琿春澳門豆撈城辯稱,澳門豆撈集團申請注冊的相關商標均有“澳門豆撈”字樣,“澳門”系我國特別行政區名稱,依法不能作為商標注冊使用;“豆撈”起源于我國香港及澳門地區,系一種火鍋名稱,屬于餐飲行業的通用名稱,因此“澳門”與“豆撈”無論是分開使用還是合并使用,均不屬于對注冊商標的使用。
同時,琿春澳門豆撈城主張,澳門豆撈集團持有的涉案“澳門豆撈”商標已被他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相關權利處于待定狀態,因此該案應終止審理,等待相關“澳門豆撈”商標權屬糾紛案結束后,再恢復該案審理。
終審認定構成侵權
法院查明,琿春澳門豆撈城于2014年6月在相關媒體上刊登廣告稱:“希爾頓酒店(琿春澳門豆撈城所在地)重金加盟了澳門豆撈餐飲集團,集團擁有200余家分店,是目前最大的餐飲集團之一,曾先后榮獲亞洲餐飲名店、全國營養餐飲示范單位、國家餐飲名店、餐飲服務名牌等數十獎項”,并且該企業在門店照片中使用了“澳門豆撈”字樣,與澳門豆撈集團及其各地加盟商在招牌上使用的“澳門豆撈”文字的表現方式極為近似。
經審理,法院認為,從“澳門豆撈”4字來看,涉案商標屬于地名商標,但“澳門豆撈”商標經過澳門豆撈集團長期使用,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顯著特征,因此被核準注冊。基于權利人的權利穩定性及維權的時間成本考慮,該案不宜中止審理,如果涉案商標“澳門豆撈”一旦被撤銷或被認定應予無效宣告,當事人可以依據新的證據,申請再審予以改判。
同時,琿春澳門豆撈城對“澳門豆撈”文字的使用并非善意,容易導致消費者對澳門豆撈集團與琿春澳門豆撈城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產生混淆,對澳門豆撈集團造成難以彌補的經濟損失,構成對澳門豆撈集團擁有的”澳門豆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琿春澳門豆撈城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賠償澳門豆撈集團相應經濟損失。
琿春澳門豆撈城不服一審判決,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原判。
律師點評:雖然根據《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該條款第后面也有一句但書,“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本案中,就是該條款的典型詮釋,“澳門豆撈”商標雖然包括了特別行政區的地名,但其經過原告的長期使用,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顯著特征、識別性,相關消費者能夠將其與服務提供者相聯系,因此,“澳門豆撈”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