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誰動了我的注冊商標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2-05-10 09:17:00 瀏覽:2507
一方是工商登記在先,另一方商標注冊在后,工商登記的名稱是否侵犯了商標的使用權呢?
駕校名稱使用不當?
2009年9月7日,吳軍(化名)在第41類服務項目上注冊了“通達 tongda”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包括:教育和培訓等服務項目,有效期限為10年,但一直未投入商業使用。
據了解,此商標是吳軍于2006年5月24日提出注冊申請并被商標局受理的。但2010年初,吳軍發現大連通達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以下稱通達駕校)在教練車、大客車等車體上使用通達或通達駕校文字,而在牌匾及廣告牌上也突出使用通達駕校文字。
吳軍在調取通達駕校基本工商檔案后得知,通達駕校是2006年9月26日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吳軍認為,通達駕校對通達文字的不當使用,已超出企業名稱權的正常使用界限,明顯將通達文字作為商標標識使用,屬于權利的濫用。
所以吳軍將通達駕校告上了法庭,要求通達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消除在其車輛、牌匾、廣告牌等上使用的通達文字,規范使用企業名稱。
駕校并非“搭便車”
法院認為,從權利產生的前后順序上看,通達駕校字號登記使用在先,吳軍的商標注冊在后,即通達公司在吳軍申請商標注冊前已實際使用“通達駕校”標識達10余年。在吳軍申請注冊前,通達駕校使用的“通達駕校”標識已在大連市場上產生一定影響,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為相關大連市消費者所知悉,通達駕校享有在先權利。
另外,吳軍的注冊商標與通達駕校的“通達駕校”企業名稱客觀上存在權利沖突,但通達駕校使用“通達駕校”標識具有歷史承襲演變的過程,沒有違背市場公認的商業道德,其企業知名度和聲譽的產生都是有長期的歷史原因。同時,吳軍至今仍未使用其申請注冊的商標,通達駕校也不存在搭吳軍注冊商標便車的主觀故意。所以,通達駕校使用“通達駕校”企業名稱是善意的,不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判決駁回吳軍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應堅持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
法官劉佳認為,雙方爭議焦點在于:被告在其辦學過程中使用有關“通達駕校”標識并進行宣傳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注冊的“通達 tongda”商標專用權。其本質是涉及在先取得的企業名稱權與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沖突問題。
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沖突近年來呈明顯上升趨勢,既有惡意搭車的侵權行為,也有正常的“撞車”現象。本案大連通達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使用的“通達駕校”標識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所以并不構成商標侵權。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法院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問題,應當堅持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的原則。該案的判決,規范了市場的良性競爭,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記者 楊潘雨
作者:編輯: yanbing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