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評審委員如何界定侵權商標的類似商品范圍?
來源:尚標采編 發布時間:2016-08-10 06:22:00 瀏覽:2076
依據司法解釋,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道、銷售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這表明類似商品本身是一個動態的范圍,類似商品的判斷應落腳于兩類商品之間的關聯程度,并最終取決于相關公眾是否一般地認為兩類商品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其認定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
1、《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作為判斷類似商品的參考,但不是唯一依據。類似商品的司法判斷屬于個案的事實認定,法院不應拘泥于《分類表》和《區分表》對于商品和服務自然屬性的劃分,因為《分類表》和《區分表》往往不能準確反映現實發展變化中商品的關聯屬性,所以可將此作為參考依據,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出發,從一般消費者和經營者的角度,結合案件相關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2、依據商品關聯屬性,進行競爭商品、關聯商品和無關商品的歸類分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品相同是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而與之相對不相同類別的商品,按其關聯屬性又可分為:競爭商品,即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的,屬于具有替代功能的商品;關聯商品,即無替代功能不具有競爭性但存在一定關聯性的商品;無關商品,即無任何聯系的商品。類似商品的判斷應落腳于兩類商品之間的關聯程度,并最終取決于相關公眾是否一般地認為兩類商品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基于此,無關商品必然不屬于類似商品,而競爭商品、關聯商品是否屬于類似商品均應個案分析判斷。
3、以混淆原則為指針綜合判斷,給予能動的、彈性的司法保護。混淆原則是近似商標和類似商品共同的判斷原則,因為商標的識別商品來源功能是其首要的價值,而混淆來源使相關公眾誤認,實質損害了商標的識別性,才使得司法救濟成為必需。類似商品的判定存在法官裁量的空間,涉及司法裁量的能動性。體現到類似商品的判斷上,一方面應當堅持立足商品的關聯程度和相關公眾是否一般地認為兩類商品為易混淆商品為判斷準則;另一方面,應響應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需求,解釋適用法律,賦予法律新的含義。
文章標簽: 類似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