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答辯人的商標申請在后應該給予駁回,不予注冊
來源:中國商標網 發布時間:2018-05-10 02:43:00 瀏覽:2952
被答辯人的引證商標資料(注冊號6590027,KAPPA 、第9類商標)于2008年03月11日申請日期,明顯晚于答辯人商標的設計和使用時間,答辯人于2008年03月10日申請日期比被答辯人早一天時間申請,并開始在我國投入商業使用,因此,答辯人的使用構成在先使用。請求商標局查處被答辯人違反商標法之規定申請在先原則和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給予撤銷此商標。
被答辯人申請日期為2008年03月11日,注冊號6590027,初審公告日期為2010年02月20日,答辯人申請日期為2008年03月10日,注冊號6587490,初審公告日期為2010年05月27日。兩者相比較,就能明顯看出來,答辯人申請日期比被答辯人早一天,初審公告日期要比被答辯人遲到3個月零7天,被答辯人申請日期比答辯人遲一天,初審公告日期要比答辯人早3個月零7天,這種現象很不正常的,存在法律程序上的矛盾,也違反商標法29條之規定。被答辯人的商標申請在后應該給予駁回,不予注冊。
2007年9月11日,答辯人向當地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屬分局辦理了營業執照,字號名稱為臺州經濟開發區笛兒拉夫飾品包店,經營范圍為:飾品、包、服裝零售、眼鏡等,性質為個體工商戶。說明答辯人在2007年期間開始經營笛兒拉夫商標品牌了。
被答辯人違反了《商標法》第29條申請在先原則和31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
如果您認為被答辯人違反了《商標法》第29條申請在先原則和31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應在引證商標初審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依法定程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尚標商標交易網提供商標轉讓服務,購買商標節省商標注冊時間
文章標簽: 商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