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云MAYUN商標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
來源:中國商標網 發布時間:2018-06-25 07:59:00 瀏覽:3787
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宋秀麗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馬云
委托代理人:甘肅啟業商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3832987號“馬云MAYUN”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Y008805號決定,于2017年09月13日向我委申請復審。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為,馬云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的2013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復審商標的使用證據有效,宋秀麗的撤銷申請理由不成立,復審商標不予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指定期間對復審商標進行有效的使用,請求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
申請人未向我委提交證據。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馬云”是被申請人的商號,是被申請人自1992年創業開店至今使用的品牌。“馬云MAYUN”是被申請人于2003年12月8日申請注冊的商標,復審商標至申請之日起至今一直在使用,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商譽。請求對復審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馬云MAYUN”商標注冊證、續展證明、變更證明;2.“馬云”店面門頭及工作領獎照片;3.經公證的營業執照復印件;4.經公證的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復印件;5.經公證榮譽證書復印件。
我委經審理查明:復審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03年12月8日申請注冊,2006年5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餐館、飯店等服務上。2016年11月25日申請人向商標局提起撤銷三年未使用申請,請求撤銷復審商標在全部服務上的注冊。
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我委調取了被申請人在撤銷三年不使用階段向商標局提交的證據材料,被申請人在撤銷三年未使用階段向商標局提交的證據與復審階段向我委提交的證據的基本相同,故不再單獨將之交換給申請人進行質證。
我委認為,本案中,復審商標獲準注冊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是否在核定服務上進行了公開、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用以證明復審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能夠顯示使用的復審商標標識、能夠顯示復審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能夠顯示復審商標的使用人(包括商標注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能夠顯示復審商標的使用時間等。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交證據1僅能證明復審商標的注冊、續展、轉讓情況。證據2為自制證據,證明力較弱。證據3、4僅能證明名稱為中山路馬云牛肉面館的工商登記情況。證據5非復審商標的使用證據。因此,被申請人在案提交的證據均無法單獨或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進行了真實、有效、合法的商業使用,復審商標應予以撤銷。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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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商標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