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得彩JDC及圖不構成近似商標
來源:中國商標網 發布時間:2018-06-28 09:22:00 瀏覽:3754
申請人:宋開江
委托代理人:四川標友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2536058號“金得彩JDC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6632258號、第5342126號“JDC”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不構成近似商標,共存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顯著性增強,易于消費者識別。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產品使用圖片、合作協議等打印件。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公共馬車;陸、空、水或鐵路用機動運載工具;運載工具用輪胎”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公共馬車”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車輛輪胎;自行車”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金得彩JDC及圖”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JDC”,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與申請人建立唯一對應關系,從而可與兩件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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