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商標侵權教訓:知名品牌“順風車”搭不得
來源:中國質量報 發布時間:2016-09-26 01:40:00 瀏覽:1727
從涉外商標第一案到侵權糾紛一審塵埃落定:知名品牌“順風車”搭不得
2016年7月,山特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特公司)收到了一份來自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對‘葉某等侵犯山特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的一審的判決令權利人倍感欣慰。”山特公司案件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表示。
曾經的涉外商標第一案
記者了解到,早在上世紀90年代初,商標糾紛就曾因為是中國首例涉外商標案件而引起廣泛關注,各大主流媒體均有報道。
上世紀90年代,計算器普遍進入中國。當時的電網電源質量不好,加上當時的微機主板技術不完善,遇到斷電情況很容易造成數據丟失。因此,用戶購買計算機時,配置一臺UPS(不間斷電源)十分必要。山特品牌創始人何紹文由此以“SANTAK”作為UPS商標,將產品推向中國市場,銷量一度占領中國內地UPS市場份額的60%。
1989年初,何紹文發現,當時同樣在開發中國內地市場的香港山頓公司在中國內地搶先注冊了SANTAK商標,大量生產、銷售該商標的產品。一時間,市場上充斥真假“山特”難以辨認。同年7月,何紹文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投訴,提出香港山頓公司在中國內地登記注冊的SANTAK商標注冊不當,申請裁定駁回注冊。
由于這是自1988年1月13日《商標法施行細則》頒布以來的第一起涉外商標案,受到各方關注。商評會受理此案后,經過雙方答辯及將近一年的調查審理,于1990年5月28日,裁定山頓公司SANTAK商標注冊不當,撤銷了山頓公司注冊的第335383號商標。
由于當時中國尚無《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和《民法通則》,商評委的裁定依據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0條第2款規定:“凡在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競爭行為即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和1988年《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對于注冊不當的商標,任何人可以將《注冊不當商標撤銷裁定申請書》一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知名商標的維權之路似乎注定了波折多舛。由于商標撤銷后重提申請需有一年的緩沖期,在山特公司等待重新申請的漫長一年中,眾多使用“SANTAK”商標生產、銷售UPS廠商大行其道。一路異議、糾紛不斷,國家商標局在1992年12月22日做出最終裁定,核準第619938號SANTAK商標權歸何紹文公司所有。
“山特作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受益人,也見證了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和知識產權環境的不斷優化。”該負責人表示。
巧用刑事案件固定證據
經過多次合資、并購,由何紹文創立的“SANTAK”品牌現歸開篇所述山特公司所有,高知名度和巨大的利益誘惑也引來了近似商標、企業名稱、產品外包裝等相伴而生。這些侵權企業往往寄希望在產品商標和公司名稱上做文章,努力搭上知名品牌的“順風車”。
“山特的客服熱線時常接到報修者來電,稱購買的山特UPS沒用多久就壞了。經過核實發現,很多報修產品實際上并非山特正品,而是商標為‘CSTK’‘ESTK’‘STKPOWER’‘ThanTak’等的仿冒品。甚至一種叫做“ESTK(伊頓山特)”的UPS產品出現在政府采購中心網站上。”該負責人介紹。
從2014年起,山特公司配合廣東、江西、湖南等地區的公安機關對多個假冒品生產商進行了刑事查處。“此次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中的許多證據是在假冒注冊商標刑事案件中固定的,這些證據直接支持了本次的民事訴訟。”該負責人介紹。
山特公司通過配合“打假”掌握的證據材料,于2015年6月2日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葉某、周某及其名下公司等九單位和個人,提出被告實際使用的“STKUPS”“ISTKI”“SITIK”“OSTKO”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撤銷企業名稱、賠償損失等。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判決中援用了打假過程中的證據作為判決理由,為權利人體系性維權提供了發揮空間。例如,雖然被告周某在一審中抗辯說自己銷售的時候不知情,但其在2014年的打假刑事調查中承認為了謀取利益使用了假冒商標,“(其銷售的)不是正品”“(比正品)價格便宜得多”“銷售這些產品是圖正宗山特的牌子名氣大,好賺點錢”,法院據此指出,這“表明其對所銷售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事實是明知的,故不能免除銷售者商標侵權的賠償責任”。
“‘停止侵權、銷售’‘變更企業名稱’‘連帶賠償’‘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等一審判決幾乎支持了我們所有訴訟請求,判決賠償640萬元在同類商標侵權案件中也屬罕見,提振了權利人的維權信心,也體現了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持續性及堅定決心。”該負責人說。
文章標簽: 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