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轉讓條件有什么?導致商標轉讓失敗的原因
來源:m.86sb.com 發布時間:2020-04-26 07:18:00 瀏覽:3060
商標好處其實非常的多,可以給到大家更好的創業資本,商標轉讓這樣的獲取商標的方式也值得我們選擇。那么商標轉讓條件有什么?這一點很多人想要了解,其實商標轉讓條件不算太復雜,看完下面你就知道了。
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商標轉讓一般有以下幾個形式: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轉讓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2、因繼承、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所以上面商標轉讓條件,大家要注意。根據商標局對商標轉讓注冊的審批流程(申請—受理—審核—公告—核發證書)。
導致商標轉讓失敗的4個原因:
1、商標注冊證失效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如果待轉讓的商標的注冊證因有效期滿后未辦理續展或連續三年未使用商標而失效等原因導致商標注冊證失效,這樣的商標是無法正常辦理商標轉讓的。
2、待轉讓商標被擅自修改過
《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如果待轉讓商標的標志被擅自改變而未重新注冊,這樣的商標是不受《商標法》保護的,也不能進行商標轉讓。
3、商標信息修改后未做變更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地址,以及其他事項且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商標是不受《商標法》保護的,也無法進行商標轉讓。
4、待轉讓商標被提異議
如果待轉讓商標被提異議,那持有人必須要對異議作出自證。如果不能自證或自證不成立,那商標局會駁回轉讓申請,商標也無法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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