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盜用商標處罰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1-30 00:48:00 瀏覽: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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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商標 處罰沒商量
從吉林省工商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情況通報會上獲悉,2010年10月,國務院部署開展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5年來,僅全省工商系統查處的商標違法侵權案件就有2171件,案值5059.99萬元,罰沒款1814.63萬元。
同時,會上,吉林省工商局對外發布了保護商標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擅自使用著名商標
2012年10月10日,吉林省工商局根據舉報,對某米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大米外包裝袋突出使用“嫩江灣”商標,至案發時,共生產大米1200袋,每袋25公斤,非法經營額合計人民幣12萬元。
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吉林省工商局對當事人做出沒收侵權大米1200袋、處以12.3萬元罰款的決定。
工商觀點:既涉及企業字號、外觀設計專利與注冊商標專用權沖突問題,同時又涉及吉林省著名商標保護問題。
案例2侵犯涉外商標專用權
2011年7月13日,長春市工商局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下發的《關于保護“紅牛”注冊商標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在全市開展專項檢查。經查,某經貿有限公司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其銷售的“維生素營養液”商品上突出使用“紅牛”商標,執法人員現場查扣侵權商品454瓶。至案發時,當事人共銷售侵權商品共計10858瓶,非法經營額5.09萬元。
依據《商標法》、《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長春市工商局對當事人做出沒收侵權商品454瓶、處6萬元罰款的決定。
工商觀點:在定性問題上存在一定難度,主要體現在商品類似上難以判斷,侵權商標注冊人惡意注冊,迷惑性強。經歷了復議,有效保護了涉外商標專用權。
案例3食品綠標到期延用
2014年7月9日,吉林市工商局豐滿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蔥伴侶“6月香”豆瓣醬商品外包裝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商標。經核查,當事人在許可到期的前提下,于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30日間繼續在蔥伴侶“6月香”豆瓣醬商品外包裝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侵犯了綠色食品標志商標專用權。至案發時止,當事人非法經營額5600元。
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工商部門對當事人處以5萬元罰款。
工商觀點:綠色食品標志商標是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持有、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證明商標,是一種特定質量標志。此案的查處,探索出一條綠標侵權案件查辦工作的成熟方法和可供借鑒的查辦經驗。
案例4服務商標侵權
2011年5月12日,延邊州工商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經營的5家眼鏡店進行查處,經查,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北京大明眼鏡股份有限公司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5家眼鏡店牌匾上使用了“大明眼鏡”商標,至案發時,當事人非法經營額合計204.8萬元。
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工商部門對當事人處罰款10萬元。
工商觀點:這是一起服務商標侵權典型案件,是貫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關于堅決查處侵犯服務業企業商標、商號等知識產權的行為要求,促進服務業發展的執法實踐。
案例5真假商品混銷
2014年1月24日,四平市工商局鐵西分局根據舉報,對某化妝品商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從沈陽某化妝品商行低價購進侵權“海飛絲”、“飄柔”護理、洗發商品與真商品混合銷售,現場查獲海飛絲洗發露6瓶(規格750ml)、飄柔洗發露104瓶(規格400ml)、飄柔洗發露116(規格200ml)瓶,經廠家寶潔(中國)有限公司技術鑒定,以上商品均是侵權商品。當事人不提供進、銷貨賬目,經營額無法計算。
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工商部門對當事人做出沒收侵權商品226瓶,處以8萬元罰款。
工商觀點:這是一起真假商品混合銷售的商標侵權案件。當事人侵權目的明確,違法事實清楚,侵權商品仿真度較高,易產生混淆和誤認。
案例6偷用著名商標牟利
2012年11月18日,通化市工商局根據舉報,對通化市某超市進行突擊檢查,經查,現場發現印有“西江”貢米字樣的大米正在銷售。該超市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擅自在其銷售的大米商品上突出使用“西江”商標?,F場查封侵犯“西江”注冊商標專用權大米634袋(10公斤/袋)。
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工商部門對當事人做出沒收侵權包裝袋634條、處罰款人民幣3.5萬元的決定。
工商觀點:“西江”是吉林省著名商標,在當地為相關公眾和消費者熟知和認同。當事人非法利用“西江”注冊商標的信譽,牟取不當利益,是制售者進行商標侵權行為的動機,也是這類商標侵權行為的本質特征。
案例7利用相近商標誘導
2014年5月5日,通榆縣工商局根據舉報,對通榆縣某加油站進行檢查,經查,該加油站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其牌匾上使用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第*******號圖形”商標相近似的圖形,從而誘導相關公眾。至案發時,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3萬元。
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工商部門對當事人做出罰款人民幣1.2萬員的處罰決定。
工商觀點:這是一起利用與高知名度商標相近似圖形誘導消費者的商標侵權行為,主觀上故意誤導公眾,達到推銷自己產品、牟取不當利益的目的。
案例8傍用知名商標銷售
2013年1月21日,公主嶺溫州商城工商分局根據舉報,對公主嶺某業戶庫房進行檢查,共查出侵犯“藍帶”注冊商標專用權啤酒18箱及送貨部分單據7張,至案發時,當事人共購進侵權假冒藍帶啤酒470箱,非法經營額1.67萬元。
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工商部門對當事人做出沒收侵權啤酒18箱,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處罰決定。
工商觀點:這是一起“傍名牌”的商標侵權案件。侵權商品在外包裝上突出使用“藍帶集團”、“藍帶啤酒有限公司監制”等字樣銷售,極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嚴重侵害了知名商標持有人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9私印未授權商標
2013年10月16日,延邊州工商局辦案人員在查案過程中發現,延吉市某塑料彩印有限公司未經“鑫富”商標所人許可,擅自為延吉市某食品加工部印制標有“鑫富”字樣的食品包裝袋,侵犯了“鑫富”注冊商標專用權。至案發時,當事人共印制侵權食品包裝袋235.67萬個,非法經營額共計21.83萬元。
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工商部門對當事人做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處罰決定。
工商觀點:這是工商機關開展打擊侵權假冒工作中,結合商標印制企業專項整治、查辦的一起印制企業商標侵權典型案件。
案例10擅用專用商標售假
2013年11月14日,通化市工商局東昌分局執法人員檢查通化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時發現,當事人將采購來的潤滑油灌裝到標有“廣汽”字樣的潤滑油空桶中,通過處理后,按“廣汽”潤滑油進行銷售。至案發時,當事人灌裝假冒“廣汽”潤滑油共計173桶,已售出159桶,非法經營額3.74萬元。
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工商部門對當事人處以人民幣2萬元罰款。
工商觀點:這是一起汽車4s店利用車主對該店的高度信任銷售假冒潤滑油案。在定性上,是認定銷售以假充真商品行為還是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易產生爭議。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相關解釋,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
哪些是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一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二是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新《商標法》對這一種行為的認定作了修改,只要有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即屬于侵犯注冊商標權,而無需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但是在確定行為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時,則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從而有條件地免除其賠償責任。三是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此類標識。四是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該行為和一般商標侵權的方向相反,是指在商品銷售活動中將他人商品的商標加以更換,冒充為自己的商品予以銷售。六是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商標侵權如何計算賠償數額?
(一)侵權獲利計算問題
對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計算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的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關于商標行政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規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一般是指銷售收入減去成本及應繳納的稅金。銷售收入的計算只涉及侵權人的實際收入,即已銷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庫存商品。
以上兩種計算方法雖然不同,但其基準都是侵權獲得利潤。然而在商業運行中,企業獲得的利潤可以分為主營業務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三種。主營業利潤是指銷售獲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潤總額是指稅前收入,所得稅應當退庫作為銷售賠償額的一部分,其他支出應予扣除,產品銷售稅則不退稅;凈利潤是指利潤不僅應當扣除成本,還應當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純利潤作為賠償額。在侵權獲得利潤的賠償問題上,選擇主營業利潤作為侵權賠償的金額是較為合理的,既無需交納非因自己經營產生的所得稅以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還有利于阻嚇侵權行為。
但是,對于商標侵權中有的商標侵權的對象只是商標權人產品中的一項或幾項產品,而非所有產品的情況,就應當采取不同的計算方法。在實踐中比較實用的計算公式是:侵權獲利=侵權期間總銷售額濁秩ㄉ唐放潯嚷首利潤率。其中,侵權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權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而根據以上對侵權獲得利潤的論述,侵權期間總銷售額與侵權商品配比率的積就是上文中的主營業利潤。
由此可以得出,如果商標侵權人的產品全部侵犯商標權人商標權的,侵權利潤即指主營業利潤;如果商標侵權人的產品部分侵犯商標權人商標權的,侵權利潤是指主營業利潤與侵權商品配比率。
(二)侵權損失計算問題
對注冊商標的侵權賠償數額,商標法第五十六條除了規定侵權獲利計算方式外,還規定了侵權損失計算方式?!督忉尅穼⑵浼毣癁楦鶕嗬艘虮磺謾嗨斐缮唐蜂N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這種計算方法對彌補被侵權人的利益有更為合理的作用,但在操作中的難度極大。由于商品的銷售額不是完全固定的數值,而是處于不斷變化中,且如果銷售額減少也不一定僅僅因為侵權產生,因此哪一部分銷售額屬于侵權人過錯導致的減少不宜確定,實踐中也很少采用該種做法。
(三)法定賠償
無論是侵權獲利計算方法還是侵權損失計算方法,在使用中都必須有完整的證據予以證明。而實踐中侵權人往往不愿提交相關證據,被侵權方又難以提供完整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鎖鏈予以證明,因此,法定賠償只是法律規定的最低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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