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評審案件中期間的計算與文件的送達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08 00:55:00 瀏覽:4395

一、期間的計算
(一)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商標評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二)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二、文件的送達
(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代理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二)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三)涉外送達
評審案件的當事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由商標注冊檔案中載明的原商標代理組織承擔商標評審程序中涉及該商標答辯通知等的有關法律文件的簽收義務;商標評審委員會將答辯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件送達該商標代理組織,視為送達被申請當事人。但代理關系已經解除的除外。
商標代理組織在前款規定所述的有關答辯通知等法律文件送達之前已經與有關外國當事人解除商標代理關系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有關情況,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10日內連同答辯通知書等將有關法律文件一并寄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行送達。
代理關系在答辯送達之后解除的,不影響上述規定的執行。
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涉及國際局轉發相關書件的,應當提交相應的送達證據。未提交的,應書面說明原因,自國際局發文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
不能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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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評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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