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評審案件中的合議審理與獨任評審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09 08:17:00 瀏覽:3451

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是合議制。但也有例外情況,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 人獨任評審。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適用獨任評審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異議裁定所引證的商標在評審時已經喪失專用權或者在先權利的;
(二)被請求裁定撤銷的商標已喪失專用權的;
(三)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商標歸申請人所有,因申請人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被商標局駁回,評審時有關變更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的;
(四)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他人在先申請或注冊商標,評審時已核準轉讓給申請人的;
(五)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的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在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商標異議復審案件中,如果當事人提出復審的商標是被商標局引證在先商標予以駁回的,或者是由異議人以在先商標提出 異議的,那么,在先商標一旦喪失專用權,或者已經轉讓于該當事人名下,申請復審的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就不再存在權利沖突,商標局的駁回理由、異議人的異議 理由也就失去了事實基礎,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準予申請人的商標注冊。另外,在商標爭議案件中,如果被請求裁定撤銷的商標已經因種種原因喪失了專用權,例如, 由該商標注冊人予以注銷;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商標局撤銷并且撤銷決定已生效;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但在1年內沒有辦理移轉手續,而被其他人申請注銷 的,等等,鑒于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商標已不存在,商標評審程序當然也就沒有繼續下去的必要與理由,而應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結案,評審程序終止。以上這些情 況,事實清楚,定性明確,為節約國家資源,提高評審效率,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是適宜的。
文章標簽: 評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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