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知識產權案審結比增24%知識產權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27 01:47:00 瀏覽:3841
原標題:深圳知識產權案審結比增24%
今天是“世界知識產權日”,25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發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記者了解到,深圳兩級法院從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訴訟案件17155件,與去年同比上升51.15%。深圳兩級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數量居全國前列。實施知識產權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三合一”改革至今,已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深圳模式”。2015年度深圳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也于25日同期發布,其中包括深圳路邊停車軟件被指侵權案、華為員工離職創業侵權案等備受關注案件。
2015年,深圳法院將“三合一”改革與2014年9月份啟動的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結合起來,在現有法官隊伍中擇優選任審判長,組建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專業水平得到進一步提升。各區院也勇于探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改革之路,例如南山法院設立了“區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和服務中心”,據此建立多部門間區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和服務聯動機制,將司法調解工作、司法審判工作、司法服務工作有機結合,以司法機關為主導,提供知識產權保護、利用、管理的一站式服務。
深圳法院通過兩級法院知識產權審判長聯席會議、兩級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碰頭會、深圳中院審判長對口業務指導機制、典型案例上報制度等方式構建全市法院審判動態長效溝通機制,及時、全面地掌握轄區內各類知識產權案件數據和信息,分析審判工作運行態勢,加強類型化標準化裁判研究,統一案件裁判尺度。
同時,深圳市中級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從轄區知識產權審判的工作實際出發,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加大轄區內知識產權關聯案件的協調和指導力度,維護裁判標準的統一,并在深入調研、反復論證、充分聽取多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一批審判工作規范和指導性意見,為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奠定了制度基礎。
此外,深圳法院全面加強隊伍建設和知識產權人才儲備,著力建設專家型知識產權法官隊伍,真正做到用理論指導實踐,并在實踐中深化理論。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深圳中院知識產權審判庭19名法官在各級刊物上發表調研報告和學術論文40余篇,出版個人專著1部,多名法官活躍在知識產權理論與實務的前沿,展現出深圳法官專業、職業、敬業的“三合一”形象,得到了業界對深圳知識產權法官能力和學識的普遍認可。
典型案例直擊
華為前員工離職創業 復制軟件構成侵權
華為員工離職創業侵權案是社會關注度頗高的一起案件。涉案的技術焦點是,華為公司通過受讓方式取得計算機軟件《盛維網絡視頻會議系統V5.2》的著作權,并將該軟件升級為Espace Meeting軟件,上述軟件均可以供使用者通過互聯網召開視頻會議。
而陳奕泉、張洪浪、鄧傳寶等人原來均系華為公司的管理人員,都曾經在華為統一通信部門工作過。從華為離職后,陳奕泉等共同成立博迪體系,華思通公司是博迪體系中的一家公司。華思通公司在華為公司Espace Meeting軟件的基礎上,開發出TELEUC網絡視頻會議系統,并在未購買華為公司Espace Meeting軟件授權碼的情況下,即開始提供TELEUC網絡視頻會議系統軟件的租賃服務,獲益10余萬元,銷售TELEUC網絡視頻會議系統,獲得484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計算機軟件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一審判決陳奕泉等人1年7個月到3年有期徒刑不等。
辦案法官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高科技企業員工離職創業過程中,一般會利用所離職企業的資源降低創業成本,增加創業成功幾率,這類案件時有發生。法官表示,在審理此類離職創業人員侵害所離職企業知識產權案件中,應注意正確區分侵權行為與正常的交易行為,真正做到疑罪從無的刑事處罰原則。
市民起訴宜停車APP侵權被駁回
張忠義于2011年4月1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基于客戶端的停車計時方法”的發明專利,于2014年5月7日獲授權。
宜停車APP是由深圳市交通管理中心退出的用于路邊停車的手機軟件,可供車主下載至手機,地感埋設于停車泊位,后臺服務設置于交通管理中心。
張忠義認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務中心侵犯其發明專利,請求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判定該事務中心侵權,并要求立即停止侵權,關閉宜停車APP下載或指向下載的鏈接,停止宜停車APP服務等。
根據案情介紹,可以比較出兩者的不同。張忠義涉案專利記載的停車的計時方法主要有咪表、IC卡、手機短信等。其操作都是由車主通過按鍵自主開啟和結束服務器上的計時,然后根據時間分段數的多少計算總的停車費用,向車主收取。
而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務中心路邊臨時停車收費系統包括宜停車APP、地感、后臺服務器三部分。宜停車APP系由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務中心推出的用于路邊停車的手機軟件,可供車主下載至手機,地感埋設于停車泊位,后臺服務器設置于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務中心。與張忠義的專利里用咪表、IC卡、手機短信等方式計時有明顯不同。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決定》,認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務中心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宜停車APP未落入張忠義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張忠義不服該處理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宜停車APP計時操作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至少一項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不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原告張忠義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二審法院駁回張忠義的上訴,維持原判。
辦案法官表示,本案系深圳法院實行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體制改革以來的第一宗涉及專利侵權知識產權行政訴訟案件。路邊停車、收費所使用APP軟件系統系由深圳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投資、招標、采用并推廣,該系統軟件侵權與否直接涉及這一交通市政工程能否繼續順暢實施,引發了社會公眾及有關部門的關注。知識產權庭審理涉專利侵權行政訴訟案件,在把握專利侵權判斷上更為專業,有利于保障裁判結果的正確,同時也增強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撰文:戴曉曉 穆玉潔 王東興
文章標簽: 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