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注冊切莫成一家
來源:尚標采編 發布時間:2016-04-12 03:40:00 瀏覽:2451
商標名已經很難起。 有些人看到同行有些什么好的名字。拿過來加個字、 減個字, 就變成自己的新商標。 如果加減字新組合的詞有新意,或與在先商標有一定區別, 可能商標就獲得了注冊;如果近似, 結果商標就被商標局駁了。有的商標僥幸獲得了注冊就一定能保住嗎? 不然。 下面舉兩個例子:商標已經獲準注冊了, 但被在先商標注冊人提出了爭議, 結果商標還是被撤銷了。
“ 牛巴店” 對“ 牛巴哥”的爭議
沈陽市有個餐館, 2003年12月以店主人王然的名義注冊了一個商標“牛巴店” 。 而且還特別提出“ 店” 放棄專用權。這樣“ 牛巴” 就是商標的主要部分了。沈陽牛巴店開的挺火, 后來還注冊了不同樣式的“ 牛巴”和“ 牛巴店” 商標。2011年7月,“ 牛巴店” 商標所有人發現, 在第43類“ 餐館” 服務項目中,有一件“ 牛巴哥” 商標2010年4月21日已獲準注冊。注冊服務項目主要是“ 餐廳、 飯店”。 按照《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已經注冊的商標,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三十一條規定的, 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 于是2011年7月,“ 牛巴店” 商標所有人聘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要求撤銷“ 牛巴哥” 商標的商標爭議。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了此案。 分析認為: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 咖啡館、 餐廳、 飯店、流動飲食供應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餐館等服務, 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 爭議商標“牛巴哥” 與引證商標“ 牛巴店” 的主要認讀部分“牛巴店” 在文字構成、 排列上相近,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裁定: 爭議商標在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 咖啡館、 餐廳、 飯店、流動飲食供應服務上的注冊商標予以撤銷。
“ 翰皇” 與“ 翰皇兄弟”的爭議
沈陽翰皇日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皮革護理產品研發、生產、銷售于一體的企業, 其生產的翰皇牌鞋油等皮革護理產品獲國家專利, 其產品由全國3000多家連鎖加盟店使用與銷售。 翰皇品牌已成皮革護理產品與服務的知名品牌。“ 翰皇” 鞋油商標最早注冊于2000年, 經過十幾年的發展, “翰皇” 不同文字圖形商標已注冊有六七種。 2010年4月, 沈陽翰皇日用品公司業務人員發現,在市場上有另一“ 翰皇兄弟” 品牌鞋油出現。 從品牌形象、讀音、 含義上看與“ 翰皇”很相似。
沈陽翰皇日用品有限公司負責人查詢獲知, 2009年11月14日確實有一品牌“ 翰皇兄弟”獲得了商標注冊。注冊的商品是鞋油、 夾克油、 鞋粉等, 與自己注冊的商品類似。“ 翰皇兄弟”與“ 翰皇” 商標也基本相似,好像是與“ 翰皇” 商標直接“ 稱兄道弟”, 造成市場混淆。
按照商標法的第四十一條規定, 沈陽翰皇日用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有限公司,對已注冊的“翰皇兄弟” 商標提出商標爭議。 爭議理由是:爭議商標“翰皇兄弟” 商標與沈陽翰皇公司3914940號“翰皇H A N H U A N G及圖”商標近似, 是對申請人知名商標的故意摹仿。 “ 翰皇兄弟”與“ 翰皇HANHUANG及圖”商標應為判為近似商標。 要求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了此爭議。 認為: “翰皇兄弟” 商標核定使用的鞋油、 洗衣劑、 去污劑、化妝品等除牙膏以外的商品與“ 翰皇HANHUANG及圖”商標核定使用的鞋油、 洗衣劑、 去污劑、 化妝品等商品系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 翰皇兄弟” 將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即漢字“翰皇” 包含在內, “ 翰皇”無固定含義, 爭議商標與“ 兄弟” 組合后未形成新的整體性含義,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上訴類似商品上共同使用, 易被誤認為同一企業的系列商標或存在其他經濟上的聯系。 爭議商標在除牙膏以外商品上的注冊與引證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應予撤銷。 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在牙膏商品上予以維持, 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銷。
通過上述兩個案例, 小編提醒廣大商標申請人:商標申請人注冊商標一定要有自己獨特的創意。 不能與在先注冊商標近似。尤其不能與在先知名商標“ 攀親戚”。 因為商標名稱沒有實質性變化, 會產生商標上的雷同與近似。按照商標法“ 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 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的規定, 在先商標所有人一旦發現在后注冊商標與自己的商標近似,就要維護自己的權利提出商標爭議。在后注冊商標就會有被撤銷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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