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影《九層妖塔》著作權糾紛案宣判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發布時間:2016-08-15 07:10:00 瀏覽:1882
北京西城法院對社會廣泛關注的電影《九層妖塔》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環球藝動影業有限公司,被判令在發行和傳播電影《九層妖塔》時署名“天下霸唱”為電影《九層妖塔》的原著小說作者,并就涉案侵權行為刊登聲明,向原告張牧野公開賠禮道歉。
本報訊(記者 趙春艷) 6月28日上午,北京西城法院對社會廣泛關注的電影《九層妖塔》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環球藝動影業有限公司在發行和傳播電影《九層妖塔》時署名天下霸唱為電影《九層妖塔》的原著小說作者,并就涉案侵權行為刊登聲明,向原告張牧野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小說《鬼吹燈》的作者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認為電影《九層妖塔》涉嫌侵犯自己著作權,于2016年1月4日訴至北京西城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向張牧野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張牧野精神損失100元萬人民幣。4月15日,西城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于6月28日上午對本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針對張牧野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電影《九層妖塔》系根據小說《精絕古城》改編而成。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電影《九層妖塔》的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不得侵犯原作品即小說《精絕古城》的著作權,其中當然包括小說作者對于作品享有的署名權。換言之,電影《九層妖塔》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必須為小說《精絕古城》作者張牧野署名,否則即視為侵犯了原告張牧野的署名權。
同時,法院在全面分析使用作品的權限、方式,原著小說的發表情況以及電影作品的特殊規定等因素后,認為本案中認定涉案電影《九層妖塔》是否侵犯原告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當以是否損害原著作者的聲譽為構成要件。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電影的改編、攝制行為損害了小說作者的聲譽,因此,電影不構成對原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判決還特別指出,本案在考慮保護作品完整權的邊界時,應當結合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充分考慮激勵創作、促進產業發展和保障大眾文化需求之間的關系,在充分尊重、維護小說作者人格尊嚴和聲譽的前提下,亦應充分尊重合法改編者的創作自由和電影作品的藝術規律,促進文化的發展與繁榮,滿足社會公眾的多元化文化需求。
判決顯示,原告張牧野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涉案行為對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因此,關于其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宣判后,西城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本案主審法官西城法院民五庭負責人吳獻雅就各方當事人主體資格、改編作品的署名權、著作財產權轉讓后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使邊界、導演陸川是否承擔責任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目前,本案還在上訴期,一審判決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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