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進入流通領域的產品可以繼續使用著名商標
來源:中國商標網 發布時間:2018-05-23 02:57:00 瀏覽:4390
近日看到貴局4月15日的通知。
其中第三條規定5月1日之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產品,可以繼續使用“著名商標”。
我想確定幾個問題:
第一,何為進入流通領域?從什么時間或階段起算。
離開我們廠區(從我們制造廠出庫)起算,還是進入零售商、代理商之處算?
第二,如果從我們制造廠出庫算,那么我們公司是否將庫存貨物在5月1日前,寄存在第三方倉庫或物流企業?
請給予確定和答復。
第三,產品包裝上一般印有生產日期,而非出廠日期;出廠日期可能無法查清,從而進入流通領域的時間也可能無法準確界定。因此,我的問題是,可否以包裝上印有的生產日期作為起點,即5月1日之前生產的印有“馳名商標”的產品,允許其繼續銷售?
因為我們公司得知消息較晚,產品包裝調整有個很長周期,現在尚有三四十萬個的庫存包裝,一個包裝算一元,加上人工、時間等成本,損失將很大。
《工商總局關于執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標字〔2014〕81號)中所稱流通領域是指與生產領域相對的領域。商品是否進入流通領域由執法機關在執法中根據具體情況認定。 根據《工商總局關于執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標字〔2014〕81號),2014年5月1日前生產但未進入流通領域的不得繼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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