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別爭了,讓商標糾紛案飛一會兒
來源:房產頭條 發布時間:2016-11-03 01:48:00 瀏覽:3120
互聯網大數據時代逐漸入侵整個商業市場的同時,網上也滋生許多不安定因素,各類商業摩擦此起彼伏、紛爭不斷。日前,又一起商標轉讓搶注案成為熱點。因某線下理財公司以“錢升錢”之名搶注36類商標引發新一輪35類和36類區別的大討論。

原“錢升錢”是一家在網上業已成熟的P2P商業平臺,并持有35類(信息類)商標版權。而某線下理財機構以同名搶注36類(金融類)商標版權,以模糊客戶視線,達到分流原“錢升錢”客源的目的。類似在原有企業做得風生水起之時同名搶注的情況屢見不鮮,其實就是一種山寨產品。
我們先不討論P2P平臺究竟更適用于35類和36類的問題,讓商標案先飛一會兒,來看看相關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近期是如何地亂象叢生,是不是能從亂象中理出一條頭緒出來。

按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后,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業內人士將暫行辦法里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理解為ICP許可,于是沒有ICP許可的平臺紛紛盲目辦理該證。但不久又有消息傳出:根據網貸監管細則,網貸機構需要辦理的是在線數據與交易處理許可證(EDI許可證)而不是ICP許可證。那么業內又產生一輪搶辦EDI許可證的風潮。
然而僅僅數天,又有媒體猜測,待銀監會下發《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后也許會有新的動作,平臺具體該辦哪類許可證,目前并沒有準確消息。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2015年12月發布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兩類:第一類包括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內容分發網絡業務、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四種業務;第二類包括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呼叫中心業務和信息服務等六種業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需要辦理的究竟是ICP還是EDI,目前尚處于猜測階段,銀監會并沒有對其明朗化。但不管是兩者間的哪一種,都屬于增值電信業務的第二類。那么可想而知,網貸中介機構應歸類為信息中介平臺,而非傳統的線下金融服務機構。由此一來,許可證不管是要辦理哪一種,注冊商標版權應注冊信息類便再無爭議。
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的定義:“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那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管是金融中介還是其它類別中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也支撐它應屬中介機構而非金融機構。
35類及36類商標的涵蓋內容:35類商標為廣告、商業經營、商業管理、辦公事務等,例如電子商務、網站經營等,必須申請35類商標;36類商標則為保險、金融事務、貨幣事務、不動產事務等,主要包括金融業務和貨幣業務提供的服務以及與各種保險契約有關的服務。
綜上所述:“錢升錢”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更適用于35類而非36類商標版權。同名搶注36類商標版權的線下理財機構不管從道義還是法理上都難以尋求支持。
文章標簽: 商標糾紛